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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招录法医专业人员考试大纲》:法医病理学部分

2010-3-27 23:28| 发布者: fmed| 查看: 7086| 评论: 0

摘要: 《公安机关招录法医专业人员考试大纲》:法医病理学部分 法医病理学 第一部分 死亡与尸体现象 要求:了解死亡、死亡过程、分类和死后改变,掌握死后改变的规律和检验、鉴定方法。 第一节 死亡的概念 一、死亡概 ...

第三节 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

一、衣着检验

二、尸体一般检验

三、尸体外表损伤检验

四、体表各部位的检验

(一) 头部;

(二) 颈部;

(三) 胸腹部;

(四) 腰背部;

(五) 会阴部及肛门;

(六) 四肢。

第四节 法医学尸体解剖

一、尸体解剖术式

(一) 头部解剖术式

二、胸腹腔解剖术式

三、尸体解剖的程序(有以下几种顺序)

(一) 腹腔→盆腔→颈部→胸腔→颅腔

(二) 腹腔→盆腔→胸腔→颅腔→颈部(避免颈部解剖时被血迹污染)

(三) 颈部→胸腔→腹腔→盆腔→颅腔

第五节 组织病理学检材的采取、固定及送检

一是尸体解剖时取材注意事项。二是制片用组织块的取材注意事项。三是组织病理学检材的种类和数量:心、肝、脑、双侧器官、其他器官。四是标本检材的固定及送检。

第六节 法医学尸体检验的证据保存

主要是:文证的收集和保存;法医病理标本的收集和保存;图片保存;摄像保存;尸检档案资料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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