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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27 22:49| 发布者: fmed| 查看: 16799| 评论: 0
第四章 丧失听觉[4]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1.听力下降必须经客观方法检查证实,如声阻抗、诱发电位等。
2.“听力减退”鉴定须在治疗终结,一般应在损伤三个月以后,须两次以上检查且结果基本一致,并排除伤前存在的听力下降。
3.“听力减退”指听力阈值单耳在91分贝以上或双耳在60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 丧失视觉[5]
应以治疗终结后的视力检查为准,一般在损伤后三个月以后。视神经受损所致,鉴定时限宜在六个月以上。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㈠损伤后,一眼盲;
1.外伤性白内障发展至盲目的程度,原则上应待白内障手术后鉴定。
2.认定外伤性盲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眼球结构有外伤所致的器质性损伤;②视神经有外伤所致的器质性损伤;③视觉中枢有器质性损伤。
㈡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o)。
“视野缺损”须两次以上检查且结果基本一致;须有视觉诱发电位等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