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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27 22:49| 发布者: fmed| 查看: 18202| 评论: 0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1.“鼻缺损指”一侧鼻翼全部缺失、两侧鼻翼缺失均超过二分之一或鼻尖缺失三分之二以上的;
2.“鼻塌陷”指鼻局部凹陷达0.5厘米以上,长径在1.5厘米以上,或鼻根部塌陷与眼内眦部相平;
3.“鼻歪曲” 指鼻尖或鼻梁偏离面部中线0.7厘米以上。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口唇缺失”指:1.全层缺如达上唇或下唇1/2以上;2.闭口状态下唇内翻或外翻达齿龈。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 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显著变形”指骨折愈合后颧部内陷、外凸达0.5厘米以上,范围达3平方厘米,或骨折愈合后错位达0.7厘米以上。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㈠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1.“显著变形”指骨折畸形愈合致上颌骨或下颌骨的中线偏离面部纵轴中线0.7厘米以上。
2.儿童上颌骨或下颌骨的中线偏离面部中线达0.5厘米以上,参照本款评定。
㈡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1.“牙齿折断”指牙折断伴暴露髓腔;牙齿外伤性松动已经拔除者,视为脱落。原有暴露髓腔断齿或义齿不计算在内。
2.牙齿脱落再植修复的,以损伤当时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