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容貌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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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貌毁损是指永久性的,一般按常规治疗情况,不考虑整形、整容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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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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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间一般应以伤后三个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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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㈠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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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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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双眼向前平视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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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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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影响面容”指眼睑外翻(3度以上)或眼睑闭合不全,致闭目时一眼角膜暴露达二分之一以上,或两眼角膜均暴露达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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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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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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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塌陷”指两眼相差5毫米以上(即一眼内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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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㈠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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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廓全层完全离断再植成功的,治疗结束后计算缺损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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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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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变形”指:1.单耳耳廓变形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或与健侧比较缩小百分之五十以上;2.双耳耳廓变形面积达一耳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或缩小达一耳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