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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适用指导意见

2010-3-27 22:49| 发布者: fmed| 查看: 18205| 评论: 0

摘要: 深圳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适用指导意见 章 节 相关条款 适用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 ...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⑴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⑵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⑶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⑷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⑸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视力障碍

级 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视力低于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 光 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o而大于5o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o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⑹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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