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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适用指导意见

2010-3-27 22:49| 发布者: fmed| 查看: 17834| 评论: 0

摘要: 深圳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适用指导意见 章 节 相关条款 适用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 ...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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