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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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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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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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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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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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克”指休克抑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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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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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下组织出血范围须附有比例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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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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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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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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