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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27 22:49| 发布者: fmed| 查看: 17611| 评论: 0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破裂”指脏器全层破裂或须行手术治疗。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1.“破裂”指须行手术治疗。
2. 形成血肿、脓肿经保守治疗后吸收的不适用本条。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括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