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颈部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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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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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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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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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臂丛神经损伤需肌电图检测证实;
2.“严重影响上肢功能”的参照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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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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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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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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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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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响颈部活动的,颈部活动功能丧失须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2.累及气管、食管、颈椎、颈髓、血管或神经等影响其功能的,参照相关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