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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适用指导意见

2010-3-27 22:49| 发布者: fmed| 查看: 17925| 评论: 0

摘要: 深圳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适用指导意见 章 节 相关条款 适用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 ...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适用本条须具备以下情况之一:

1.经CT、MRI等影像学显示颅内出血量幕上达20毫升以上,幕下达10毫升以上。

2.颅内出血须行开颅手术治疗。

3.颅内出血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认定为外伤性癫痫必须具备:

1. 颅内有可导致癫痫发作的器质性损伤,有致痫灶;

2. 确证伤前无癫痫发作史,伤后有明确的中、晚期癫痫发作,发作类型与致痫灶部位吻合;

3. 客观检查证实。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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