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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适用指导意见

2010-3-27 22:45| 发布者: fmed| 查看: 10734| 评论: 0

摘要: 深圳市《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适用指导意见 章节 条款 适用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 ...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㈠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㈡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㈢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深部软组织”指深达肌层或关节腔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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