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司鉴办[2008]1号 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制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实践中参考。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吴兴路225号2119室,邮编200030)。 特此通知。 附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 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 3.1 目的 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 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 4.1 头皮损伤 4.1.1 头皮擦挫伤 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 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 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 4.2 颅骨骨折 4.2.1 颅盖骨骨折 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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