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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终结时间分类目录》

2010-3-6 23:10| 发布者: fmed| 查看: 20587| 评论: 0

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终结时间分类目录损伤部位   医疗终结时间头部损伤(S00-S09) 头部浅表损伤S001个月头部开放性伤口S011个月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颅骨穹隆骨折S02.03个月颅底骨折S02.16个月鼻骨骨折S02.23个 ...
使用说明
  1.本分类目录完全参照《北京市工伤医疗期分类目录》(试行)制定而成。后者是在参考有关省市工伤医疗期管理办法和交通部门的医疗终结时间规定基础上,在征询宣武医院、积水潭医院、天坛医院、同仁医院、北医三院等多家医院的意见,经有关专家审核后制定。
  2.本目录中的医疗终结时间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所需要的医疗终结时间。
  3.本目录中的各伤害部位对应的医疗终结时间,一般是各部位受严重程度损伤时,休息和治疗所需的时间。
  4.损伤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下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37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5.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6.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7.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8.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9.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10.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害;(2)神经和脊髓连续性(连接)的损害;(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11.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2.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3.各损伤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有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在原医疗终结时间的基础上根据医疗机构的治疗证明,增加两个月作为该损伤部位的医疗终结时间。
  14.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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