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单纯局部骨皮质损伤除外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影像资料骨折断端可检见移位1/2以上。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单纯B超检查不能作为认定挫伤依据。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原则上不单纯以此条定轻伤。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排尿困难须导尿管排尿。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须手术缝合。鉴定时须附加比例尺的彩色照片。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机械性损伤导致孕妇难免流产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习惯性流产史。2、流产发生在外伤后三日内。3、确证尿妊娠试验阳性。4、临床活检检见排出物有胚胎组织如绒毛组织。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以手掌法计算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损伤致异物存留达肌层或关节腔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50条、第51条的多部位包括头面部、肢体及躯干。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细则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细则规定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细则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〇〇五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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