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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文书制作规范

2005-11-23 21:49| 发布者: fmed| 查看: 4941| 评论: 0

摘要:   一、鉴定文书的概念认识   鉴定文书属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二种,是鉴定人从接受委托,进而运用法庭科学技术对被检验对象进行检验鉴定并形成结果的整个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书面表述形式。它在案件 ...

  一、鉴定文书的概念认识
  鉴定文书属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二种,是鉴定人从接受委托,进而运用法庭科学技术对被检验对象进行检验鉴定并形成结果的整个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书面表述形式。它在案件诉讼中起着证据的作用,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长期以来,由于刑事科学技术这一提法的局限性;限制、阻碍了这门技术的应用范围和发展,也界定了鉴定文书必然是刑事法律文书的一种。
  但是,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刑事科学技术服务的范围不断拓展,已远远超出其名称所能反映的范围。现今,刑事科学技术广泛服务于法律所需求的各个层面和角落,应用于仲裁、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诉讼、亲缘确立等非刑事案件。
  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范围也不再局限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他贯穿于各种案件的始终,作用于从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直至最终判决结案的各个司法活动环节。
  此外,刑事科学技术本身所涵盖的检验手段、方法、理论,也在不断扩展,涉及的学科越来越丰富,形成为一门内涵、外延都十分广阔的具有综合性、交叉性、边缘性特点的应用学科。因此,对于鉴定文书范畴,应重新认识。
  1、鉴定文书是专业人员运用法庭科学技术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方法,按照科学、客观、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在对各种对象进行检验鉴定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格式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司法文书材料。
  2、鉴定文书应当是司法文书中独立的一种文书形式。
  3、鉴定文书的制作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只要有需求和聘请,他们可以是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等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员。
  二、鉴定文书制作规范化的意义:
  鉴定文书制作的规范化是由鉴定文书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1、鉴定文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对案件的调查审判都起有关键的作用;因此其必须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
  2、检验鉴定的过程和结果要求能通过鉴定文书科学、客观、准确、全面、公正地记录和表述。
  3、鉴定文书的规范化。还可促进检验鉴定质量的改善和提高;有利于国际间交流;提高鉴定文书的可读性、可比性。
  4、鉴定文书的规范化,还有利于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加工、检查、利用、交流、传播;有利于档案的管理、信息的再利用和共享。进而有利于法庭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
  三、鉴定文书制作规范化的内容
  鉴定文书规范化应包括:
  1、鉴定文书制作主体规范化。
  2、鉴定文书的种类、形式、内容、结构、规格、用纸、文字书写、用印、签名等的规范化。
  3、鉴定文书的法律效力确认。
  四、我国鉴定文书制作现状
  目前,我国由于对鉴定文书所隶属的范畴,认识不统一因此公、检、法、司、卫、人大等司法、立法部门在各自管辖领域内对鉴定文书的形式、内容、格式等均做出了各自的规定,从而使鉴定文书的书写、应用各自为政,比较混乱。同时,国家级司法机关颁布的鉴定文书制作规范,也未能得到广泛遵守,各地各部门又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使鉴定文书的书写五花八门;样式丰富多彩,尤其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更是形式多样,甚至同一机构内不同的人之间的鉴定文书式样都不尽相同。这种状况亟待解决。
  (1)公安部在1980年颁布的《刑事被术鉴定规则》》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刑事技术鉴定书的书写形式、内容和规格,基本规范了刑事技术鉴定文书的格式。
  (2)1996年11月14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并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现场勘验笔录、鉴定聘请书、鉴定书(检验报告)等的格式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对鉴定文书规范化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3)1998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试行的《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中对于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形式做出了规定:
鉴定书内容包括:序言、案情摘要、现场情况、检验所见、分析说明、结论。
确因检验条件不足,或技术水平所限,无法作出结论时,可出具分析意见。
  (4)1998年8月1自最高人民法院等院部联合颁布实施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对司法精神病的鉴定文书内容做出了相应规定,包括:
  1、鉴定机关的名称;2、案由、案号,3、鉴定书号;4、鉴定的目的和要求;5、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6、案情摘要;7、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8、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9、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10、分析说明;11、鉴定结论;12、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13、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
  (5)北京市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对鉴定文书的内容做出了相应规定: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发出,内容应包括:l、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病历摘要;2、鉴定委员会的分析意见;3、鉴定结论应明确写清楚该事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属于医疗事故者;则应写明事故等级及性质;4、鉴定委员会盖章;5、结论做出的时间。
  (6)2001年1月1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七章中对鉴定文书的形式、内容、制作主体、法律效力等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五、符合我国国情的鉴定文书规范
  近年来。为了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各类文书的国家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也于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国家行  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国家标准,其中对公文的结构、用纸、文字、用印等都做出了详细的、符合国际标准的规定;为我国行文的规范做出了一个指导性的总体概括。
  鉴于鉴定文书自身的特殊性。其即是一种司法文书,又是一种类似科学报告的特殊文书,故在其制作时应两者兼顾,即要力求符合国家行文标准,保证其法律的严肃性、严谨性,又要突出科学技术本身所具有的科学性、客观性、全面性,要做到文字简练、描述确切,通谷易懂、结论明确,并应附相应的照片和说明。
  我国鉴定文书规范化的内容应包括三个方面即:鉴定文书制作主体规范化、鉴定文书制作规范化、鉴定文书的法律效力三个方面。
  (一)鉴定文书制作主体规范化
  鉴定文书制作主体应为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由司法机关临时特聘的,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在其专业范围内完成鉴定的鉴定人。
  (二)鉴定文书制作规范化
  应包括:文书的种类、形式、内容、结构、用纸、规格、文字书写、用印、签名等。
  1、鉴定文书的种类、形式
  (l)现场勘查笔录
  (2)检验鉴定聘请书
  (3)检验鉴定受理登记表及受理回执
  (4)检验记录。
  (5)会检纪要
  (6)鉴定书(含复核鉴定书)。
  依据检验鉴定结果表述的不同可细分为:
  ①认定或否定结论的出具鉴定书;
  ②尸体检验、仪器分析的出具检验报告;
  ③因检材或样本条件所限不能得出肯定性结论的出具检验意见书。
  (7)鉴定书审批登记表
  (8)撤消、维持鉴定结论的通知函
  (9)鉴定书送达通知及回执
  (10)鉴定人出庭总结
  2、鉴定文书用纸、面幅及版面。
  鉴定文书用纸应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
  鉴定文书页边与版心尺寸
  鉴定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lmm。
  鉴定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过)为:28mm±1m。
  版心尺寸为:156min×255mm。
  3、图文颜色
  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未作特殊说明鉴定文书中图文的颜色均应为黑色。
  4、排版与装订定
  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对于多页鉴定文书应左侧装订,不掉页
  6、前置部分(封面页)、目录页:
  封面:鉴定文书形式字样、单位名称、密级。
  目录页:包含鉴定文书及附件等各部分的目录。
  对于表格形式的鉴定文书此项可省略。
  7、主体部分:
  对于不同的鉴定文书形式,其主体内容差别很大,检验鉴定受理表、鉴定聘请书、鉴定书审批登记表、鉴定书送达通知等可以以表格形式规范其填写内容,包括:编号、委托或受理的单位、个人、案件名称、简要案情、委托、受理、审批、送达时间、检材情况、鉴定要求、审批人签名、发文形式等条目,同时保留存根。
  无法用表格形式规范的鉴定文书则应规范其主要书写项目,以鉴定书、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书为例:
应包括首部、正文、尾部。
  首部包括:包括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应遵循GB/T9704-1999国标中的规定。
  正文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
  绪论:主要有以下内容:
  ①送检情况.包括委托日期、委托单位、委托人;一线直接出现场检验鉴定的技术单位,可以省略送检单位,送检人项目,但应写明出现场时间、地点、简要经过等项目;
  ②简要案情。包括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等;
  ③检材、样本情况。包括检材名称、种类、性状、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
  ④鉴定要求。即希望鉴定单位或鉴定人给予解决的问题。
  检验:要求按实际检验鉴定步骤,简明扼要地记录鉴定活动的全部过程。主要包括:
  ①检验对象的大体观察情况,即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小等;
  ②采用的仪器设备、检验方法、手段、操作步骤;
  ③检验所产生的数据、特征、图形等。
  论证:这部分要对检验中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阐述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沦:即鉴定结果、要求说明经过检验能否证实《鉴定聘请书》或送检单位提出的鉴定要求、如确因条件不够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写出分析意见。
  尾部包括:鉴定人签名、鉴定时间和鉴定机构用章。
鉴定书、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书结尾应打印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称.姓名及鉴定时问;并由鉴定人用签字笔或钢笔亲笔在打印的姓名后签名或盖印个人名章。
  鉴定文书单位用印应遵循GB/T9707-1999国标中第8.2.6.1的规定。
  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鉴定文书打印完成后,应由鉴定人员或专门校对人员校对,保证没有打印错误,校对无误后由校对人签名。
  8、附录部分:凡是需要对鉴定文书进行进一步说明或鉴定文书中涉及的其它文件,可作为附带文件附在鉴定文书后。
  对于检验鉴定工作,每一份送检物证材料在检验鉴定前都应在原包装状况下及拆封后状况下分别照相,并将有利于说明送检材料原性状的照片附在鉴了文书后。
  对于检验鉴定过程中产生的有利于说明检验鉴定结论的数据、图像、图形、图表、说明等应按顺序附在鉴定了书后。
  结尾部分(封底):为了便于信息利用和档案建立,鉴定文书封底应注明关键字、印刷分数、发送机关、印刷时间等事项。
  *对于表格形式的鉴定文书此项可省略。
  (三)鉴定文书的法律效力
  检验鉴定工作从受理到鉴定文书形成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法律程序,只有严格按照这些规范和程序进行操作,鉴定文书才应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力。违反或超越这些规范和程序的一些情形,鉴定文书应当被视为无效,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或是呈堂证据,如以下几点:
  1、不具备鉴定人资格而进行鉴定所形成的鉴定文书;
  2、鉴定人员在其专业范围之外进行鉴定所形成的鉴定文书;
  3、与案件有关,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文书;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所形成的鉴定文书;
  5、受理超越委托单位管辖范围的案件,并进行检验鉴定所形成的鉴定文书;
  6、鉴定人未签名和加盖个人印章,或鉴定机构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的鉴定文书;
  7、鉴定机构中未经审批而发出的鉴定文书;
  8、采用未经认可的检验技术方法、手段进行鉴定所形成的鉴定文书;
  9、鉴定人不具备复核鉴定资格而进行复核鉴定所形成的复核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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