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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1 22:25| 发布者: fmed| 查看: 3095| 评论: 0
1、确证肾挫伤或肝、脾、肾包膜血肿,比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评定轻伤; 2、额骨鼻棘及鼻中隔骨性部(筛骨垂直板、犁骨)线性骨折无明显移位的,不属《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宜评定轻伤; 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第二款中的“眶部”,是指眼眶骨的组成部分,包括筛骨的眶板; 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二条包含了网膜、肠系膜损伤出血,须手术治疗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