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对DNA鉴定的检材提取、保存和送检进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检验质量,更好地发挥DNA鉴定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DNA鉴定的检材包括:取自人体的血液(痕)、精液(斑)、唾液(斑)等生物检材;取自现场的血液(痕)、精液(斑)、阴道液(斑)、唾液(斑)、汗液(斑)、体液(斑)、尿液(斑)、毛发、组织、骨骼等检材;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生物检材,如现场口杯、烟蒂、用过的牙刷、穿过的衣领、痰迹、指纹等。 第三条 提取检材前要详细记录检材的大小、形态等特征,必要时应照相、录相。提取检材时要防止检材污染,必须戴手套、口罩,忌用手直接接触检材。提取的检材必须分别标记、分开包装。包装袋必须使用专用的物证提取袋(牛皮纸制作),包装袋外面要注明检材名称、来源、数量、采集日期等,并有采集人及采集见证人的签名。 第四条 提取活体血样时,采集指端或耳垂血。将新鲜血液滴在医用消毒纱布或中速滤纸上,约2平方厘米以上,在通风干燥的地方晾干。提取唾液检材时,应先用清水漱口,然后用医用消毒纱布用力擦拭腮部,斑迹要达到3平方厘米以上,并画好标记,在通风干燥的地方晾干。毛发应拔取3根以上,并带有毛囊。以上检材均用牛皮纸袋包装。 第五条 对衣裤、鞋帽以及刀、斧、石块等附着疑有血痕的小件物品要整件提取送检;附有血痕又可剪切的大件物品,如地毯、被褥、床单等,可将血痕连同其周边的部分一起剪下;衣柜、墙壁、地面等不能移动的物件上附着的血迹,可刮取或用生理盐水浸湿的纱布提取,血痕量少时,应用少量的棉纱线提取,以尽量提高棉纱线上血痕的浓度。血痕检材分别用牛皮纸包装袋包装,不能用塑料袋包装或放入密封容器内。 第六条 提取阴道内容物,应用棉签在阴道穹窿部提取,至少提取3支以上,并标明提取序号,分别晾干、分开包装。怀疑有性侵害的尸体,必要时还应注意会阴、下腹、口腔等部位有无精斑,胸部有无唾液斑,并分别提取。怀疑有性侵害的现场,必须提取怀疑有精斑的所有检材,如床单、被褥、卫生纸、避孕套、内裤、衣物等。应该分别提取、分别晾干、分开包装。 第七条 提取毛发要用镊子夹取,每一根或一组毛发应分别用纸折叠后置牛皮纸包装袋内送检,严禁使用塑胶带粘取固定。唾液斑检材如烟头、果核、口香糖胶等同样要用镊子夹取,分别用硫酸纸包装后,再放入牛皮纸包装袋内。 第八条 人流刮宫组织的提取,取经确认为绒毛的组织5g以上;引产胎儿的新鲜肌肉取5g以上;使用洁净容器包装、冰冻保存、冷藏送检,严禁使用福尔马林或酒精固定。羊水取2ml以上,洁净容器包装、冷藏保存、冷藏送检。 第九条 新鲜尸体取心脏血液滴在医用消毒纱布或中速滤纸上,约3平方厘米以上,在通风干燥的地方晾干,或取深部肌肉组织50克以上;腐败尸体,原则上尽量提取相对新鲜的组织,优先提取肋软骨(5cm以上)或者其它软骨(5克以上)、深部肌肉组织(50克以上)、毛发(10根以上),以上检材必须提取其中两种;白骨化的尸体提取毛发、长骨,量同上;碎尸检材的提取参照尸体检材规则提取。以上检材均应用洁净容器包装、冰冻保存、冷藏送检。 第十条 上述检材送检DNA检验前,必须做种属鉴定、精斑确证试验。检材条件许可时,可进行ABO血型检验,但应取尽量少的检材,以保证检材有较好的条件进行DNA检验。微量检材则不要进行ABO血型检验。 第十一条 根据案件不同,必须注意提取对照样本检材,如强奸案件需送被害人的血样;已婚女性被人强奸,则需送该女子及其丈夫的血样本作对照等。 第十二条 物证检材提取后应尽快送检,以免检材失去DNA检验应有的条件,即使无嫌疑人也应送检,不应等有嫌疑人或嫌疑人羁押期限快到时,才匆忙送检。 第十三条 送检必须两人以上,送检人应熟悉案情及检材情况,并认真填写委托、受理鉴定登记表。复检案件的,还应送原鉴定书或其复印件,并注明复核原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及解释权归辽宁省公安厅刑科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公安厅 2004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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