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开胸手术和开腹手术的鉴定条款掌握 由于医院诊断错误、或以单纯探查为目的的开胸手术、开腹手术,不适用《重伤鉴定标准》第五十八条和第七十二条。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明确的外伤史;【2】相符合的症状记载;【3】耳膜新鲜破裂的检验记载或影像学材料 3.小片状骨质撕脱 小片状骨质撕脱,通常对骨的整体构架不造成影响,因此不以骨折评定,如影响关节功能,以关节功能评定。 关节功能障碍程度的评定应在治疗终结后评定为宜。根据目前的医疗水平,股骨头坏死尚有继续治疗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属治疗尚未终结阶段,因此,暂以骨折作为评定伤情的依据,原则上其关节功能待股骨头置换后再定。 颅骨骨折硬膜完整,有硬膜外血肿,无神经系统阳性体征,医生在骨折区对碎骨片和血肿进行清除,不应属于开颅手术,不定重伤。 6.关于外伤后出现可疑迟发性颅内血肿案例的处理 应尽量通过侦查调查及专家会诊明确外伤与颅内血肿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因果关系确实难以明确的,不作认定。 7.关于一次作用力形成中断创口(或疤痕)的鉴定 因工具、生理部位特征、中间其他物体等原因,造成一次作用力形成创口(或疤痕)中断的情形,创口(或疤痕)长度以累计方法计算。 8.关于创口长度的鉴定时间 创是指伤及真皮层的部分创口,因此不宜在创口缝合时或刚拆线后鉴定,对于刚达到鉴定标准下限长度的创口尤其应注意,合理的鉴定时间是疤痕基本形成时鉴定,并附有比例尺的照片,这时比较能反映真皮层的损伤情况。 9.跨部位和多部位创口、疤痕鉴定 【1】头部和面部跨部位单条创口或疤痕按适用意见规定的比例法计算。计算方式为:X=(头部部分的创口或疤痕长度/头部创口或疤痕达到轻伤标准的累计长度)+(面部部分的创口或疤痕长度/面部创口或疤痕达到轻伤标准的单条长度)。如X>=1,为轻伤。 【2】其他部位的跨部位单条创口或疤痕同上形式计算,分母值取该部位单条创口或疤痕的轻伤标准长度,如该部位未规定单条创口或疤痕的轻伤标准长度的,取累计创口或疤痕的轻伤标准长度。 【3】头部、面部、颈部、躯干、会阴、肢体多部位的创口或疤痕,如果每条创口或疤痕均未达到轻伤标准的,并且其中的跨部位创口或疤痕按单条比例法计算也达不到轻伤标准的,就不能按比例法计算,应计算总累计长度,按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五十一条规定比照第二十一条鉴定标准鉴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