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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因鉴定复核程序的答复

2004-10-27 22:21| 发布者: fmed| 查看: 2040| 评论: 0

温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你支队“关于死者家属对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作出的相同死因鉴定结论不服如何处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死因不明的非正常死亡案件(事件)死者的初次死因鉴定,原则上由办案单位的法医作出。

  当事人或死者家属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需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办案单位或本系统的上一级机关应当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与原鉴定结论相同,当事人或死者家属就同一事实理由再次提出重新鉴定的,办案单位可不予受理。

  重新鉴定与原鉴定结论不同的,应以重新鉴定结论为准,当事人及死者家属对重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报请上一级法医鉴定部门对鉴定进行复核,并以复核鉴定结论为准;省公安厅法医鉴定部门已参与重新鉴定的,不再进行公安系统内的复核鉴定。

  对公安机关鉴定结论不服的,死者家属及当事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程序,由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鉴定进行复核。

  上级机关认为下级机关的鉴定结论有错误或不够准确的,可以直接受理鉴定,或责成办案单位重新鉴定。

  尸体经检验或鉴定后,办案单位认为无保留必要的,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七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依法按《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处理。

  此复。

 

                        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

                            200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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