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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尸体处理原则

2004-9-27 22:15| 发布者: fmed| 查看: 3739| 评论: 0

摘要:   法医学尸体解剖限于积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法学院系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 2.急死或突然 ...

  法医学尸体解剖限于积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法学院系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

2.急死或突然死亡者。

3.涉及烈性传染病死亡和法律问题有关的尸体。

  医疗纠纷法医学尸体解剖,应登记下列事项:

1.尸体编号、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2.尸体来历;

3.解剖原因;

4.临床诊断;

5.解剖时间、地点;

6.解剖人员姓名;

7.解剖后诊断;

8.解剖报告日期;

9.备注。

  医疗纠纷尸体解剖后,死者家属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尸体送火葬场火化。对于不进行尸体解剖或家属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的尸体,家属不得将尸体强行留置在医疗部位的门诊室、急诊室、观察院或病房等处。死者家属接到医疗单位病人死亡通知后,应及时办理手续,将尸体移送火葬场。尸体在太平间的放置时间,夏、秋季节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冬、夏季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死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死亡证后,由医疗单位将尸体移送火葬场。尸体送至火葬场后的一切费用,一律由死者家属负担。

  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医疗部门做特殊处理后,必须及时火化。

  医疗部门出现医疗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解决,严禁任何人借口医疗事故而停尸要挟,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应受到法律保护。对聚众闹事,毁坏公物,打骂医务人员,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者,应进行严肃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注意存在的问题:

1.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属行政法规,法律界限不清

  对刑事责任缺乏明确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法律效力,对严重的医疗差错没有明确规定,使死者家属对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经济补偿不尽合理,医学与法律紧密结合不够,往往各自强调各自的特殊性,处理时易造成混乱。

2.程序不清,手续不全,盲目工作

  遇有棘手的医疗纠纷时,医院和处理人员往往手足无措,不知如何处理。目前,虽然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都有专人处理医疗纠纷,也多次培训,但由于经办人员频繁更换,对尸检工作程序不清,个别单位甚至不了解尸检工作所需手续,以致发生不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和擅自检尸(未遂)的不事件。

3.资金不足,影响病理科的建设和发展

  目前,各医院病理科场地狭小,设备陈旧,条件较差,难以适应尸检工作的正常开展。而医院也无力在短期内投入大量经费,更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使得病得科的建设和发展受到影响,也间接影响尸检工作的开展。

4.尸检工作缺乏力度

  发生医疗纠纷和事件后,由于医院顾虑死者家属吵闹而影响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往往对其迁就,故给正常开展尸检工作造成困难,因此,尸检工作必须严格立法,使之步入法制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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