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也叫共同过错和共同致人损害,就是两人以上的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损害,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它是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民法通则》第130条明确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民事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第一,加害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个加害人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第二,数个共同加害人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即有在共同加害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时,均具有致人损害的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特别是共同过失亦构成共同过错,与刑法中共同犯罪构成要求其罪过形式必须是共同故意是不同的。 第三,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而不是把加害人中每个人的独立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简单地机械相加的总和。 第四,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过错行为与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共同加害人及其分类 共同加害人是指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数个行为人。共同加害人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义务主体。 在简单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各个共同加害人都是实行行为人,各个共同加害人都实施了致人损害的行为。在共同故意的形式下,他们之间可能的分工的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直接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过失构成的共同过错责任,其共同加害人只能是实行行为人,而且不可能有明确、具体的分工。 复杂的共同侵权行为对其共同加害人采取三分法,即按其行为的性质把共同加害人分为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人是实行具体致人损害行为的人。教唆行为人也叫造意人,是共同致人损害的造意者、策划者,例如挑唆、策划(唆使、引导)指使实行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帮助行为人是对实行行为人致人损害行为给以帮助的人,如提供损害工具、帮助创造损害条件(支持、鼓励),等等。教唆行为人与帮助行为人尽管没有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损害行为,但他们各自的行为与实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形成了一个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使他们成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 共同加害人的连带责任 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共同加害人由于致他人以损害并造成财产损失的过程中形成的。“连带责任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中”,而对侵权损害赔偿来说,共同加害人致人损害,受害人作为连带之债的债权人,有权同时向共同加害人全体或者任何一个加害人请求赔偿损失。 对于共同加害人的责任划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一,受害人起诉后,尽可能地把共同人全部通知到案,列为共同被告,根据查清的案情,在各个加害人内部按个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轻重,分别按比例分担赔偿份额。过错大的,行为重的,按比例多分担;反之,则少分担。第二,各个加害人之间应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坚持只起诉一个人或者部分共同加害人为被告,应当准许。有时可能有的共同加害人逃匿,有的加害人可能无力赔偿,这些情况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均可判令在案的共同加害人共同负担,事后再进行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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