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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文书的制作

2004-9-22 21:32| 发布者: fmed| 查看: 5744| 评论: 0

摘要: 一、法医学鉴定文书的概念及其种类  法医学鉴定文书,是指法医学鉴定人接受委托和在检验、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规范性文字、数据和图片(像)资料,以及根据检验所见和鉴定结论制作的书面报告的总称,也可以简称为 ...

一、法医学鉴定文书的概念及其种类
  法医学鉴定文书,是指法医学鉴定人接受委托和在检验、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规范性文字、数据和图片(像)资料,以及根据检验所见和鉴定结论制作的书面报告的总称,也可以简称为法医学文书。关于法医学鉴定文书的名称问题,在传统法医学中仅见介绍过"法医学鉴定书一词, 而法医学鉴定书是法医学鉴定文书的一种。另外, 我国法学界和司法部门使用的" 诉讼文书(有称司法文书和法律文书)与法医学鉴定文书的关系尚需进一步探讨, 但诉讼文书论著中也涉及法医学鉴定文书的内容。
  根据法医学鉴定文书的作用、特点, 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如图示), 该分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鉴定程序和过程的文字记录;鉴定书; 鉴定结论签发手续和应用反馈。
鉴定委托书/聘请书
受理检验鉴定登记表
阅卷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
调查笔录/检验记录
讨论记录
司法建议书
通知书
鉴定回执
鉴定人出庭总结

二、法医学鉴定文书的性质和特征
  法医学鉴定文书的性质是由法医学鉴定的作用和地位所决定的,首先,法医学鉴定是一项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其鉴定结论是诉讼法规定的重要证据之一,在我国鉴定机构一般隶属于公检法部门,法医学鉴定人是国家公设的鉴定人,因此,法医学鉴定文书具有国家公文的性质。其次,部分文书作为法定手续的证明和案件的证据,既是法医学鉴定人属于自然人,其出具的鉴定文书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由此可见,法医鉴定学文书既是保证法医学鉴定人科学、公正、合法地进行鉴定活动的必要凭证,也是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重要证据。
  法医学鉴定文书的性质决定了法医学鉴定文书所具有的本质特征。
  第一,具有内容的科学性。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是为法律服务的一门自然科学,鉴定是鉴定人进行的一项科学研究活动,要求鉴定人具有科学的态度,其鉴定文书的内容必须科学准确。
  第二,具有制作的合法性。制作的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医学鉴定文书只能由具有鉴定权力的部门制作和由司法机关使用。二是委托机关和鉴定部门制作法医学鉴定文书必须依照诉讼法或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适用的范围也要合法。
  第三,具有形式的规范性。格式规范是严肃具体的司法文书的基本要求。虽然我国对法医学鉴定文书的格式未作出详尽规定,但在检案实践中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规范的鉴定文书格式。

三、制作法医学鉴定文书的基本要求
  法医学鉴定文书分为填充式和拟制式两种样式,填充式制作比较容易,要求也比较简单方便,委托单位或鉴定人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地进行填写,才能够保证文书的质量,在实践中原则上鉴定书不宜制作为填充式。
  关于拟制式文书的制作,因其种类较多,这里就其共同特点列述一些基本要求。
(一)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是制作法医学鉴定文书的基本素质,也是由其科学性和法律性所要求的。此点表现在两层含义上,第一层含义是鉴定人客观地记录检验、检查所见,这是得出准确鉴定结论的前提条件。第二层含义是指鉴定人实事求是地鉴定,不屈服于任何邪恶势力,也不拜物于金钱,充分体现鉴定的公正性。
(二)系统全面原则
系统全面原则是对鉴定人业务素质的要求,勘验、检验、检查不全,粗糙不细致,或技术水平差,制作的文书必然欠周全准确,鉴定结论很难不出差错。所谓系统,就是要按照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以及操作规程做好鉴定环节的每一步工作,系统地验证、记录。全面是要求鉴定人在制作文书时记录详尽,分析全面。
(三)准确无误原则
法医学鉴定文书应当是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准确无误的,除鉴定结论外,文字表述要清楚明确,不能语义含混,模棱两可,使用每一个标点符号都应准确,诊断名称规范。文理结构要有逻辑性,层次分明,其最终目的是树立鉴定的权威性、公正性。
要做到以上三点基本要求,关键在于鉴定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并且与鉴定人的整体水平以及检案经验有关。简而言之,
  鉴定文书是鉴定人整体形象的具体体现,是司法机关了解鉴定部门鉴定水平和鉴定质量的窗口,追求高质量的鉴定文书是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点应当引起职业鉴定人的高度警觉。

法医学鉴定书
一、法医学鉴定书简述
法医学鉴定人根据检验所见和鉴定结论写成的书面报告称为法医学鉴定书。法医学鉴定书是法医学鉴定文书中的核心文书,其他文书是围绕这个中心服务或由其派生。下面就法医学鉴定书的特点及其种类作一厄要介绍。
(一)法医学鉴定书的特点
在证据法中,鉴定书是一种证据的载体,它是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原理和方法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后作出的书面判断意见。英美法系称之为专家证言,大陆法系称之为鉴定意见或鉴定结论,在我国诉讼法中称其为鉴定结论,而法医学鉴定只是其中的一类。由此可见,法医学鉴定书是诉讼证据中鉴定结论的一种,其作为独立的证据,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它是法医学鉴定人将自己的专门知识,用于分析、研究案内有关专门性问题的结果。这一点不同于勘验笔录和证人证言,它不仅仅是一种客观记载或自己耳闻目睹的陈述,而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学识和经验,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对事实作出的判断。因此,它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根据。
第二,它是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科学结论。鉴定是一种诉讼行为,鉴定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依法进行,鉴定部门的建立和鉴定人的资格均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此产生的鉴定结论,不同于一般的书证,所以它是借以鉴别案内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凭借。
第三,它是对案件涉及的法医学问题所作的结论,而不仅仅是就单一的法律性问题提供的意见。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据以定案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一个重要根据。
在这里需要说明两点,(1)诉讼证据中的"鉴定结论"与法医学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不同,在法医学鉴定中,前者指的就是法医学鉴定书,后者是法医学鉴定书格式中的一项内容。(2)根据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医学鉴定书亦不能例外。
(二)法医学鉴定书的种类
在法医学论著中,未对法医学鉴定书的分类作出统一规定。现结合检案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分类:(1)根据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内容不同将其分为鉴定书、鉴定意见书和检验报告;(2)根据鉴定程序的不同又分为普通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和复核鉴定(意见)书;(3)根据法医学学科划分,如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法医病理学鉴定书和法医物证学检验鉴定书等。(4)目前,在法医门诊还可以见到法医门诊鉴定书、法医诊断证明和活体损伤检验报告等。比较规范的分类是第一和第二种。
二、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与法医学检验报告
(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1.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特点
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为鉴定书和鉴定意见书两种,鉴定书实质上是鉴定结论书,它是通过科学的技术和经典的理论,结合鉴定人的经验得出的肯定性结论。其具有科学性和唯一性,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等特点。鉴定意见书是由于鉴定条件及所解决问题的局限性,鉴定人依据有关规定和经验,结合具体情况,提出的具有相对科学性的参考性意见。在形式上,两者只有最后一部分略有差异,因此,下面不再分别介绍。
2.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基本结构 其基本结构分为绪言、资料摘要、调查/检查记录、分析与结论(意见)和附件,共五部分内容,但不是每一个鉴定案件都必须具备。
(1〕绪言 包括委托单位、委托目的、被鉴定人(物)的一般情况、检验鉴定时间和地点等。
(2)资料摘要 最常见的是案情摘要和病历摘要,其他还可遇到案卷内与鉴定有关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当事人陈述)和司法人员调查材料等需要摘抄的情况。
(3)调查/检查记录
①法医学鉴定人对涉及鉴定的有关情况依法进行调查,不仅可以掌握第一手资料,而且能够弥补司法人员缺乏医学知识的不足,此点尚未引起鉴定人的重视,如对被鉴定人家属、监护人和所在单位(学校)的调查。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询问记录),被调查人对笔录内容负责。有时需要提审被告人,其手续及方法应符合法律程序。另外,在一些法医病理学案件中,还有现场勘验记录。②检查记录也即检验所见,如尸体解剖、物证检验、活体检查、毒物分析等。根据各学科的不同还可以进一步详细划分。
(4)分析与结论(意见)
①分析部分也称为论证部分,鉴定书中一般为"分析说明",结合委托目的详细讨论,阐述理由及因果关系,是鉴定书的精华部分。②鉴定结论是根据检查结果和分析说明的理由,作出的严格规范、具有科学依据的结论。鉴定意见和分析说明可以没有严格的界限区分,一般最后一个自然段是对鉴定意见的高度总结。最后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5)附件 主要包括照片、常用量表和参考文献等。
(二)法医学检验报告
法医学检验报告是鉴定人运用科学的技术和方法,对某一特定物证进行检验,而直接得出的结果。可以不直接针对某一具体案件,而以某一特定物证为检验对象,不加分析说明,具有极强的排他性和科学性。常见的有物证检验报告、尸表检验报告、活体检验报告、影像学资料检验报告和毒物分析报告等。法医学检验报告包括简要情况说明、被检物(人)形态特征及检材编号或一般情况、检验记录(包括试验方法)和结果。
关于检验报告的结果,在活体或尸体检验中,仅是对检验所见的总结,一般没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三、补充鉴定(意见)书与复核鉴定(意见)书的特点
  补充鉴定有两种情况,一是补充新的鉴定资料,要求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二是重新提出要求鉴定的问题,也即原鉴定与补充鉴定的鉴定目的不同。复核鉴定也有两种情况,(1)由原鉴定部门重新组织高级职称的鉴定人对原鉴定复核;(2)由原鉴定部门的上级主管机关的鉴定部门对原鉴定复核。补充鉴定与复核鉴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①复核鉴定的鉴定材料在两次鉴定中没有变化。补充鉴定可以有新的鉴定材料;②补充鉴定一般不需更换鉴定人,而复核鉴定要由新的高一级职称的鉴定人承担复核鉴定工作;③补充鉴定由于使用新的鉴定材料,因此,可能变更原鉴定的结论,但原鉴定不能视为错案。复核鉴定要明确原鉴定结论的对错。
(一)补充鉴定(意见)书
补充鉴定(意见)书与原鉴定书要一并附卷,或同时使用。其格式要求为:
1. 补充鉴定的说明 阐明补充鉴定的理由及新的鉴定目的,包括原鉴定书的编号或基本情况等。
2. 补充资料摘要
3. 检验记录 再次检验记录。
4. 分析说明
5. 鉴定结论(意见)
有时补充鉴定比较简单,可不经再次检验,在补充鉴定说明后直接提出补充鉴定结论(意见)。
(二)复核鉴定(意见)书
复核鉴定(意见)书的格式与普通鉴定书基本相同,需要强调以下四点:
1. 复核鉴定的说明要着重说明复核鉴定的理由,特别是与原鉴定结论相反的理由和依据。
2. 资料摘要中必须摘抄原鉴定书。
3. 分析说明应对原鉴定的依据及结论(意见)进行分析评价,对复核鉴定结论进行解释说明,若变更原鉴定结论时,论证更要有针对性。
4. 鉴定(意见)结论要对原鉴定作出肯定性评价意见,与原鉴定结论相反时,要注明撤销原鉴定。
第三节 其他法医学鉴定文书
一、书函类文书
书函是上下级机关之间,平行机关之间,或者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互相商洽工作,提出建议,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公务文书。有关公务往来的信件也称公函,是一种书信体的公文。书函的种类很多,分类较繁,与法医学鉴定有关的有委托书、聘请书、中(终)鉴定函、建议书和回执书等。
(一)鉴定委托书、聘请书
鉴定委托书是公安、司法机关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依法委托有关鉴定部门指派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司法文书。其有两种形式,表格填充式:供委托本系统法医鉴定部门用。书函拟制式:供委托外单位鉴定用,内容与表格式基本相同。
表格式鉴定委托书主要包括受理委托的部门、委托目的、被鉴定人(物)的一般情况、送检材料、委托单位的情况(委托人、联系电话和委托单位章),也可以分为正本和存根两联,存根附案卷。
聘请书是公安、司法机关聘请非职业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文书。法医学鉴定聘请书主要用于聘请医学专家协助进行法医学鉴定工作,因此可以分为就某一案件签发的临时聘请书和有一定时效的长期聘请书,两种聘请书的格式不同。由于被聘请人职业特点,最好在聘请书上印有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中(终)止鉴定函
在法医学鉴定中,有时由于客观原因的影响,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应委托单位的要求,鉴定部门向委托单位致函说明。中止是指影响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原因在短时间内可以解除,鉴定工作能够继续完成,其目的有利于鉴定时限的统计。终止是指尚未完成的鉴定完全停止或撤销委托。
中(终)止鉴定的情况:①委托单位确实无法提供必要的鉴定材料;②阅卷及检查过程中,鉴定人发现鉴定的内容超出鉴定范围且无法进行部分鉴定;③被鉴定人不配合检查;④案件在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调解结案;⑤被鉴定人伤情尚未稳定,无法对预后进行评估;⑥由于委托人不配合而超过鉴定时限的;⑦其他特殊情况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中(终)止鉴定函的内容:①文题 某鉴定部门全称中(终)止鉴定函②受函机关 委托单位全称 ③正文 本案鉴定受理的一般情况,中(终)止鉴定的理由。④署名
鉴定部门全称,加盖公章,并注明发函日期,附退回的资料清单。
(三)建议书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提供的病历资料存在严重问题,或者鉴定所涉及的法人单位不重视法医学鉴定,出现工作漏洞,为此,鉴定部门或其主管机关向社会有关单位提出书面建议,要求有关单位配合司法机关工作或及时完善管理,建议书也称司法建议书。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曾因某医生出伪证向该医院发了司法建议书,受到医院的高度重视,后将处理结果反馈回法医技术室。因此,建议书是法医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扩大鉴定工作的社会效果,预防犯罪的一种有效方法。建议书首部写明文书标题,受文的主送单位名称。
正文包括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及具体事项。尾部注明制作日期,加盖公章,并写明抄送机关名称。
(四)鉴定回执书
鉴定回执书,是鉴定部门为了解鉴定结论使用情况,总结评价鉴定工作,而要求委托部门填写反馈信息的公函。它是鉴定单位查验鉴定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提高鉴定业务水平有一定的作用,也是开展科学研究的宝贵资料。
鉴定回执书为填充式,文书编号要与鉴定书文号一致,在编号处加盖鉴定单位章。公函内容写明要求反馈的主要问题,如检察院鉴定回执内容为"此项技术鉴定,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是否发挥了作用,鉴定结论是否正确,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为盼。"回执意见由委托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
二、笔录(记录)类文书
笔录,是司法文书的概念,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定诉讼程序的规定,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文书。其性质在于表明它是实录性的公务文书。在法医学中,习惯称其为"记录"。法医学鉴定涉及的笔录有阅卷笔录、检验记录、会诊记录(案件讨论记录)和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等。
(一)阅卷笔录
法医学鉴定中的阅卷笔录,是指鉴定人接受委托后,通过阅读案卷材料,结合法医学鉴定的需要,摘录案卷材料内容形成的书面材料。一般适用于案件情况比较清楚且已形成卷宗资料的案件,如法医临床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鉴定人制作阅卷笔录不仅对整个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而且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同时也掌握了原鉴定的情况以及当事人对鉴定的争议焦点。在以文证审查作为主要鉴定方法的案件中,阅卷笔录更为重要,它有时替代检验记录,是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阅卷笔录的内容包括:
1 被鉴定人的基本情况;
2 案情(案发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致伤物、损伤部位、诉讼要求及争议点等);
3 对伤、病情及治疗情况的审查摘抄;
4 阅卷意见(初步分析意见) 虽然不属于摘录内容,但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是为鉴定做准备
,因此,阅卷意见又是阅卷笔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分析判断意见和下一步工作方案;
(二)检验记录
检验记录是一组重要的法医学鉴定文书,它包括受理检验鉴定登记表、活体检验记录、尸体检验记录和临床医学专科使用的检查量表等。目前,随着法医学各学科的不断发展,检验记录格式趋于系统化,专科化,如活体检验记录已细分为眼损伤、耳损伤专用检查表等,另外,我国法医学界尚未对检验记录作出统一规定,各系统、各部门相继制定了种类繁多的检验记录格式,因此,这里不作详述。下面谈一些基本要求:
1 检验记录格式最好是填充式,检查项目表内有提示,以免鉴定人检查遗漏。
2 各种检查表可配有人体各部位线条解剖图,便于标记,形态特征直观。
3 附有初步检验意见,参与检验的鉴定人均需署名。
(三)会诊记录
会诊,是医疗诊断上常用的名词,这里的会诊是指组织邀请鉴定人或有关专家共同研究解决法医学鉴定中的疑难问题。其形式有三:①同一级别或行政区域的公检法法医学鉴定人共同会诊,或由当地法医学会组织会诊;②受理鉴定的部门邀请上级或知名的法医学专家、教授组成会诊小组;③鉴定人就鉴定中某一专门性问题请医学专家会诊。
会诊的文书有两种,一是会诊单,分上下两联,上联主要是会诊目的,由鉴定人填写上联后,携带有关资料到专家所在单位咨询会诊,专家就某一问题的答复意见填于会诊单下联,如X光片、CT片的会诊等。二是会诊纪要,包括会诊的基本情况(会诊案件、会诊地点。会诊时间、会诊人员等),参加会诊人员发言记录,以及最后讨论形成的若干意见或最终鉴定结论,参加会诊的人员必须签字,遇有讨论意见不一致时,应分别说明并由会诊人签署意见。
案件讨论记录与会诊纪要相类似,只是前者一般限于本鉴定部门内使用,案件讨论是本单位解决疑难案件,统一鉴定人认识,提高鉴定质量的方法之一。
(四)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是鉴定人在司法人员的协助下,就鉴定的有关问题,依法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时所作的文字记录。如向接诊医生、被害人家属和被害人单位进行调查等。本笔录的首部要依次写明进行调查的时间、地点、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如被调查人是证人,还应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询问时应告知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正文部分要如实记录调查的内容。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人在尾部签名或盖章。
(五)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一般由司法人员执行。在有人身伤亡的现场,往往在司法人员的主持下指派法医参加。现场勘验笔录的首部要写明勘验的时间和当时的天气情况,勘验的地址和场所,勘验人、记录人和在场有关人员的姓名等。正文部分写明勘验的对象,如实记录勘验的经过和结果,记录证物等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外形等。拍摄照片,绘制图形,并加以说明。笔录的尾部由勘验人、记录人和在场的有关人员分别签名或盖章。关于现场勘验笔录的详细制作方法可参阅刑事技术理论的有关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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