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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理解与采信

2004-9-22 21:16| 发布者: fmed| 查看: 9681| 评论: 0

  法医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并加以解决的一门科学。法医学不仅为刑事、民事诉讼服务,也为立法咨询、医疗、环保监督、人身保险以及工伤事故、灾害赔偿等非常事件服务,而且在解决民事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排解疑难、澄清是非中也发挥重要作用。法医学的作用是通过法医鉴定人及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如医生)对人身、尸体及其与人体有关的生物学检材的检验鉴定来完成的,是通过法医学检验鉴定文书的形式来表达的。在同一案件中,时常会有几份法医学鉴定文书、同时存在几个不相同的鉴定结论,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究竟应采信哪个鉴定结论呢?这得从法医学鉴定的本质谈起。?

一、法医学鉴定?
  所谓鉴定是指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所作出的科学证明或判定。
  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进行的鉴定有:法医学鉴定、各种刑事技术鉴定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等多种。?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鉴定结论列为独立的诉讼证据。?
(一)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刑诉法第120条的理解与适用)?

  《刑事诉讼法》(1996)第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时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至于何谓医学鉴定?医学鉴定与现已广泛开展的法医学鉴定有何区别?法律未作进一步解释。但由于有了刑诉法第120条的规定,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医鉴定部门不再受理有关人身伤害案件伤情的重新鉴定和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这从一定程度表明,鉴定部门将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在上述领域视为一回事,其实并不然。?

  笔者认为,医学专家应用医学知识解决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称之为医学鉴定。而法医学是医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法医学鉴定人必须应用法医学知识、更离不开医学知识,以此解决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此即广义的法医学鉴定。但由于法医学毕竟是一门独立的医学分支学科,有它独特的、不为其它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所研究的内容,有自已独特的内涵与外延,应用专门的法医学知识解决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则属于狭义的法医学鉴定。由此可见,广义的法医学鉴定包括狭义的法医学鉴定、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和其他医学鉴定,医学鉴定与狭义的法医学鉴定的区别在于鉴定的主体不同,其专长的研究与鉴定的领域也不同。其联系在于,鉴定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解决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鉴定人除具有其专长的研究和鉴定知识与技能外,都必须是经过了医学院校的学习与培训,具备了一般的医学知识与技能。?

  由于鉴定结论的可采性,取决于鉴定人的中立立场及技术专长,鉴于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必须由具有专门精神病知识的精神医学专家才能胜任,为此,刑诉法第120条的规定是十分必要并应不折不扣的执行。有些人以精神病的诊断与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必须同时具备医学要件与法学要件为由,认为精神病专家不具备法律知识,因此,主张精神病专家只能作出精神病的医学诊断,至于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应由公检法司的法医进行鉴定,这种观点是从部门利益考虑问题的结果,缺乏足够的依据。

  刑诉法第120条还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作出了明确规定。人身伤害的鉴定的目的是判断被害人的损伤是重伤、还是轻伤或轻微伤,这类案件需要进行鉴定的在我国每年都有几百万起,有些案情和伤情都很简单明确,由具有一般医学知识的法医或临床医生就能胜任了,因此刑诉法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第一次鉴定应由谁来承担未作规定。但在有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对第一次鉴定的结论不服而发生缠诉,根据刑事诉讼法,他们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由于这类案件多数情况下案情和伤情较复杂,需要具有丰富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才能胜任,为此,刑诉法第120条规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这里所说的医学鉴定既可以是医学专家对伤情、病情及其两者之间关系的医学诊断和分析说明,也可以是对伤情的鉴定(重伤、轻伤或轻微伤),关键在于作医学鉴定的医学专家是否掌握了《人体的重伤鉴定》国家标准、《人体的轻伤鉴定》国家标准和《人身轻微伤的鉴定》公安部行业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是由各科医学专家制订而成的,对医学专家而言,掌握与其相关研究领域的鉴定标准并不困难,并且比一般法医鉴定人更为准确。因此,有些法医工作者认为医学专家不能作伤情的鉴定是缺乏依据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医学专家可能只对损伤和疾病作出医学诊断,而不作伤情鉴定,其原因有三:其一,医学专家不熟悉上述鉴定标准;其二,医学专家虽然熟悉上述鉴定标准,但恐出了伤情鉴定后,涉案双方当事人找他们的麻烦而故意不出伤情鉴定结论;其三,虽然医学专家精通相关的医学知识,但在分析案情、结合现场等方面缺乏相应的知识,且在思考问题的方式方法上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法医鉴定人存在很大差异,很容易被诈病、诈伤、造作病、造作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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