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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江苏)

2004-7-15 22:32| 发布者: fmed| 查看: 54446| 评论: 0

摘要: 1.总则 1.1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 ...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

1

2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

10

2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

1

2

职业劳动能力

0

1

2

社交活动能力

0

1

2

 
3.1.8 人格改变
3.1.8.1 人格改变指:
  a)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d)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
  e)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f)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3.1.8.2 年龄未满18岁者不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
3.1.9 外伤性癫痫
3.1.9.1 外伤性癫痫:要有颅脑损伤的确切病史和癫痫的临床表现,脑电图、MRI或CT显示异常。
3.1.9.2 外伤性癫痫的分级:
  a)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
  b)中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六月一次以上,局限性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重度:经系统服药治疗一段时间,全身性强直(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局限性发作或精神性发作平均每周一次以上;
3.1.10 运动障碍
3.1.10.1 肢体瘫的运动障碍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3.10.1.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b)中度:完成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3.1.11 面神经损伤的鉴定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核下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病变。
  一侧面神经完全性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支配的全面部肌肉瘫痪,表现为:
  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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