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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江苏)

2004-7-15 22:32| 发布者: fmed| 查看: 54442| 评论: 0

摘要: 1.总则 1.1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 ...
  d)不仅见于意识障碍期;
    e)病程至少四个月。
3.1.4.2 智能减退分级:
  a)极重度智能减退:
  1)IQ低于25;
  2)语言功能丧失;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减退:
  1)IQ25~39之间;
  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
  3)生活不能处理。
  c)中度智能减退:
  1)IQ40~54;
  2)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3)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d)轻度智能减退:
  1)IQ55~69;
  2)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3)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e)边缘智能状态:
  1)IQ70~84;
  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
  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3.1.5 植物性生存状态: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觉醒周期;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3.1.6 迁延性昏迷状态:类似植物性生存状态,但对外界刺激有时有反应,但不会说话,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
  3.1.7 器质性精神障碍
  3.1.7.1 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
  a)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
  b)症状表现为:
  1)意识障碍;
  2)遗忘综合征;
  3)痴呆;
  4)器质性人格改变;
  5)精神病性症状;
  6)神经症样症状;
  c)现实检验能力或社会功能减退。
  3.1.7.2 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
  对确诊颅脑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者,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障碍程度: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见第44页表一: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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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手

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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