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不仅见于意识障碍期;
e)病程至少四个月。
3.1.4.2 智能减退分级:
a)极重度智能减退:
1)IQ低于25;
2)语言功能丧失;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减退:
1)IQ25~39之间;
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
3)生活不能处理。
c)中度智能减退:
1)IQ40~54;
2)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3)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d)轻度智能减退:
1)IQ55~69;
2)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3)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e)边缘智能状态:
1)IQ70~84;
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
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3.1.5 植物性生存状态: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觉醒周期;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在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3.1.6 迁延性昏迷状态:类似植物性生存状态,但对外界刺激有时有反应,但不会说话,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
3.1.7 器质性精神障碍
3.1.7.1 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
a)有明确的颅脑损伤伴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病史,并且精神障碍发生和病程与颅脑损伤相关;
b)症状表现为:
1)意识障碍;
2)遗忘综合征;
3)痴呆;
4)器质性人格改变;
5)精神病性症状;
6)神经症样症状;
c)现实检验能力或社会功能减退。
3.1.7.2 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分级
对确诊颅脑损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者,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障碍程度: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见第44页表一:
表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