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法医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法医网 首页 标准规范 地方标准 查看内容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江苏)

2004-7-15 22:32| 发布者: fmed| 查看: 54435| 评论: 0

摘要: 1.总则 1.1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 ...
面神经不完全性损伤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3.1.12 面部的范围
  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3.1.13 面部的分区、瘢痕面积的计算
3.1.13.1 面部分区:采用九分法分为中央区与周边区,中央区和周边区分三级(三级九分法)
a) 九分法:以双侧眉毛上缘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红唇与皮肤交界处作水平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
以上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央区,其余部分为周边区。
b) 三级区:根据上述九分法将面部区域分为三级
一级区:即中央区;
二级区:周边区中与中央区紧密相邻的部分;
三级区:周边区的四个角区。
3.1.13.2 各级瘢痕面积的换算为
一级区的1cm2相当于三级区的3cm2
二级区的1cm2相当于三级区的1.5cm2。
3.1.14 颜面毁容分度
3.1.14.1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a)眉毛缺失;
  b)双睑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
3.1.14.2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翼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瘢痕畸形。
3.1.14.3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3.1.15 脑外伤致中枢性尿崩症分度:
  a)重度:每日尿量在10000毫升以上;
  b)中度:每日尿量在5001~9999毫升之间;
  c)轻度:每日尿量在2500~5000毫升之间;
3.1.16 成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见第51页表二 )
儿童头颈部为9+(12-年龄),躯干为3×9%,双上肢为2×9%,双下肢为46-(12-年龄)
注:手掌估计法:伤残者并指一掌面积为1%。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法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法医网是一个服务公众的公益网络平台,资讯和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办案依据,由此产生后果与法医网无关;
2.相关信息与内容之合法性及真实性由发布者负责,不代表法医网与天地社区立场,法医网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专栏署名文章版权为原作者与法医网共有,转载必须得到原作者和法医网授权,并注明“文章来源:法医网”;
4.部分内容转自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或所属媒体所有。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速联系邮箱 fmed@qq.com 处理。
返回顶部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