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名称医学含义的解释与界定
1.外伤性精神障碍:
(1)严重:精神失常,不能工作和学习。
(2)重度:精神失常,生活尚能自理。
(3)中度:精神失常,能干一些轻工作。
(4)轻度:有时精神失常,某些特殊工作不能干。
2.外伤性颅骨缺损:
(1)大面积:颅骨缺损在60平方厘米以上。
(2)中面积:颅骨缺损在20—60平方厘米之间。
(3)小面积:颅骨缺损在6—20平方厘米之间。
3.脑外伤致中枢性尿崩症:
(1)重度:每日需喝水在10000毫升以上。
(2)中度:每日需喝水在6000—10000毫升之间。
(3)轻度:每日需喝水在4000—6000毫升之间。
4.脑外伤后植物性生存:貌似清醒,但对外界刺激均无任何反应。
5.脑外伤后迁延性昏迷:类似(4)植物性生存,不过对外界刺激有时有反应,但不会说话。
6.外伤性痴呆:因脑损伤广泛,病人智力严重低下,生活不能自理。
7.脑外伤后偏瘫:
(1)完全性:偏侧肢体肌力0度。
(2)严重:偏侧肢体肌力1—2度。
(3)重度:偏侧肢体肌力2—3度。
(4)中度:偏侧肢体肌力3—4度。
(5)轻度:偏侧肢体肌力4—5度。
8.脑外伤后运动性失语:
(1)完全性:病人能理解别人说话,但自己不会说话。
(2)不完全性:病人能理解别人说话,自己只能讲常用简单的话。
9.脑外伤后感觉性失语:
(1)完全性:不能理解别人说话,但自己会说话。
(2)不完全性:能理解别人某些讲话,自己会说话。
10.脑外伤后混合性失语:
(1)完全性:病人自己不会说话,也听不懂别人讲话。
(2)不完全性:病人自己能讲一些简单常用的话,别人讲话部分能理解。
11.脑外伤后癫痫发作:
(1)极频繁:1个月内发作4次以上。
(2)频繁:1个月内发作2—3次。
(3)较频繁:半年内发作4—6次。
(4)偶有发作:半年内发作1—2次。
(5)长期服药控制:连续服用抗癫痫药物在180天以上不发作。
12.外伤性失用症:因脑外伤造成不会正确使用工具。
13.外伤性失读症和失写症:因脑外伤造成读书和写字困难。
14.颅脑外伤一侧三叉神经、面神经不完全损伤,经六个月治疗仍未恢复者。
15.测定视力用国际视力表以最佳矫正视力为准,即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但不能矫正或依矫正后发生不等情况时,以裸眼视力测定。
16.失明:包括眼球丧失或摘除、或不能辩明暗、或仅能辩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为失明。
17.测定视野:在日光下确定视标直径一公分。以八方位的视野角度测定,减退至正常视野的60%以下者,谓之视野变形。暗点应采用绝对暗点为准,比较点不在此列。
18.调节或运动障碍:
(1)眼球遗存显著调节机能障碍:指调节力减退二分之一以上者。
(2)眼球遗存显著运动机能障碍:指眼球的注视野(向各方面的单眼视约50度,两眼视约45度)减退二分之一以上者。
19.缺损障碍:
(1)眼睑遗存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者。
(2)闭睑时角膜能够完全覆盖,仅球结膜(眼白)外露程度的眼睑部分缺损,不在给付范围。
20.眼睑遗存显著运动障碍:指开睑时瞳孔范围全覆(如眼睑下垂)或闭睑时,不能完全覆盖角膜(如兔眼)者。
21.听觉:
(1)听觉障碍,指两耳。两耳听觉障碍程度不同时,应将两耳的听觉障碍综合审定,不应分别核定各耳障碍等级后再合并。
(2)测定听觉障碍,需用精密听力计,其平均听力丧失率以分贝表示。
(3)听觉机能全部丧失: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4)耳廓大部分缺损者:指耳廓软骨缺损二分之一以上者。
(5)同一耳,同时遗存听觉障碍(机能障碍)与耳廓缺损(器质障碍)者,参照听觉标准合并确定。
22.嗅觉:
(1)鼻部缺损:指鼻软骨全部或大部分缺损。
(2)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指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者。
23.咀嚼机能障碍:指由于牙齿以外原因所引起者,例如颊、舌、软硬口、腭骨、下腭关节等障碍。食道狭窄、舌异常、咽喉头支配神经麻痹等引起的吞咽障碍,往往并发咀嚼机能障碍,故两项障碍合并定为咀嚼吞咽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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