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法医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法医网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人身伤害法医鉴定公开制度

2004-7-15 21:15| 发布者: fmed| 查看: 3520| 评论: 0

摘要: 一、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部门担负对人身伤害进行法医鉴定的职责。 二、凡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中,涉及人身伤害需要进行法医鉴定 ...

   一、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部门担负对人身伤害进行法医鉴定的职责。

    二、凡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中,涉及人身伤害需要进行法医鉴定的,由办案单位提起,并委托天津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及各分中心进行检验鉴定。

    三、进行法医检验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案单位的鉴定委托书;

    (二)案卷或已经查明的基本调查情况;

    (三)委托鉴定要求与鉴定条件相符;

    (四)医院出具的最后诊断及诊断依据(包括公安机关印制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X光片、CT片、MR片、检验报告等,上述材料视具体损伤情况的需要而定);

    (五)被鉴定人能配合鉴定人进行检查。

   四、法医鉴定作出的时限:

    (一)凡符合检验鉴定条件的,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凡需要补充材料的,自补充材料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凡需要复查或会诊的,待复查或会诊工作全部结束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凡需要观察愈后情况的,待损伤痊愈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鉴定结论一经作出,办案单位应在5日内告知被鉴定人。

   五、按我国现已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人身伤害程度划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和不构成轻微伤;交通事故划分为10级伤残和不构成伤残等级。有关详细鉴定标准可向公安机关的具体办案部门及鉴定部门查阅。

   六、法医检验鉴定严格按照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有关文件收取鉴定费。

   七、当事人对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天津市法医学专家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按天津市法医学专家鉴定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八、天津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监督电话: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法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法医网是一个服务公众的公益网络平台,资讯和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办案依据,由此产生后果与法医网无关;
2.相关信息与内容之合法性及真实性由发布者负责,不代表法医网与天地社区立场,法医网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专栏署名文章版权为原作者与法医网共有,转载必须得到原作者和法医网授权,并注明“文章来源:法医网”;
4.部分内容转自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或所属媒体所有。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速联系邮箱 fmed@qq.com 处理。
返回顶部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