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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分级鉴定标准》(云南)

2004-7-15 21:12| 发布者: fmed| 查看: 20747| 评论: 0|来自: 云南高院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为根据,以医学、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省检案实践经验, ...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2个以上椎体轻度脱位、外伤性椎间盘脱出,影响功能的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脱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轻度变形的 骨盆多发性骨折无变形

 

骨盆单纯性骨折
 

第四十五条

1、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15%以上(儿童10%以上);深二度6%以上(儿童3%以上);三度0.6%以上;

2、头、手、会阴部二度烧烫伤影响容貌或者功能;

3、呼吸道烧烫伤

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10%以上(儿童6%以上);深二度4%以上(儿童2%以上),三度0.3%以上

 

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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