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0日中国法医学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法医学会,其英译名为Chinese Forensic Medicine Association (缩写CFMA)。 第二条 中国法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全国法医工作者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科学发展的理念,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团结全国法医学界从事法医学检验鉴定、科研、教学、管理的人员及其他有志于法医学研究的人士,深入进行法医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推进法医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简称“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教育部、卫生部和解放军总政保卫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围绕法医学和与法医学相关的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召开学术会议和组织学术讨论,发展与国外科技团体之间的交往,活跃学术思想,推动自主创新,促进法医学的繁荣和发展; (二)运用多种方式,向广大政法、保卫干部普及法医学知识,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法医学在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决策中,为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提供有关法医学方面的科学论证、决策咨询及政策建议; (四)接受政法部门的委托,组织会员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进行咨询和鉴定; (五)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开设法医门诊进行伤情和案件鉴定与咨询,兴办科技实体,促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贯彻落实; (六)接受委托,参与并承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七)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价; (八)接受委托进行有关标准的制定; (九)开展对法医学教育指导、法医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的研究,做好培训工作,培养、发现并推荐人才; (十)编辑、出版、发行学术与科普书籍、报刊和科技资料; (十一)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评选表彰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及其作者,表彰鼓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非会员法医工作者。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种类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全国学会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等称号。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过一定程序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高等学校毕业,从事法医工作一年以上以及具有同等学历和学术水平的有关科学技术工作者; (二)从事法医或相关专业工作多年,在法医学或相关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成就者; (三)在法医学鉴定、科研、教学等部门,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高等院校在校已读法医专业一年以上的学生。 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国法医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我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法医学科技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本会会员或分支机构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可成为外籍会员。 港、澳、台有关人员申请入会者,参照外籍会员办理。 第九条 与本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支持学会工作的鉴定、科研、教学等机构及有关科技团体或生产、销售法庭科学类仪器设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 (二)有参加本会所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遇收费项目,可享受不低于收费标准的15%优惠; (四)有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著作、评论、学术论文的权利; (五)可优先取得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六)有获得奖励和推荐的机会; (七)有对学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五)遵守中国科技人员道德规范,保守国家机密; (六)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本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其会籍自动取消。单位注销或撤销登记的,会籍自动取消。 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停止享受会员权利;不缴纳会费超过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作出决议,报公安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委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拟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如情况特殊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扩大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资助;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特殊原因或自行解体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10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