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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和问责机制空白 谁来“鉴定”司法鉴定

2012-6-5 09:38| 发布者: fmed| 查看: 1103| 评论: 0|原作者: 吴允波|来自: 大众网―大众日报

摘要:   有一个案子,让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宁爽法官很挠头:一份遗嘱做了三次笔迹鉴定,两次鉴定结论是被继承人的笔迹,一次鉴定不是被继承人的笔迹。那么,到底该采信哪次鉴定的结论呢?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宁爽为难地说: ...
  有一个案子,让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宁爽法官很挠头:一份遗嘱做了三次笔迹鉴定,两次鉴定结论是被继承人的笔迹,一次鉴定不是被继承人的笔迹。那么,到底该采信哪次鉴定的结论呢?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宁爽为难地说:“同一事项的几次鉴定结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而每个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又是一样的,这让法院无所适从。”
  这个案子案情十分简单:济南历下区的李老太太去世后,几个继承人闹上法庭。其中,其表弟王某持有一份李老太太的遗嘱,写明“我百年之后,名下的一处房产及存款由表弟王某继承”。其他继承人认为这份遗嘱是伪造的,将王某告上法院。为了确认这份遗嘱是否伪造,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这份遗嘱进行过三次笔迹鉴定。但笔迹鉴定不但没有解决纠纷,相反矛盾更大了。
  第一次委托了烟台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对遗嘱的笔迹和1998年李老太太在房管局档案里留下的笔迹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笔迹相同,即遗嘱是李老太太本人所写。其他继承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第二次鉴定则委托了济南一家司法鉴定中心,使用的是同样的鉴定材料,这家鉴定中心的结论为,遗嘱内容不是李老太太本人笔迹,遗嘱是伪造的。王某不服,再次要求重新鉴定。第三次司法鉴定委托了济南另一家司法鉴定中心,使用的仍是同样的材料,结论为遗嘱是李老太太的笔迹。
  历下区法院民五庭庭长段勇强介绍说,在一些民事纠纷案件中,对一些专门事项法院无法作出判断,只能采信司法鉴定结论。司法实践中同一事项几次司法鉴定的结论出入很大甚至截然相反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证明效力是一样的,给法院审判和解决纠纷带来很大的困难。
  济南律师张静曾代理过一个案子,患者上午CT脑检查正常,下午输液死亡。委托一家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是否有过错进行鉴定时,鉴定给出的结论竟然是“肿瘤占位性病变导致死亡,医院没有过错”。张静说,有医疗知识的人都知道,肿瘤怎么可能几个小时之内疯长到可以导致人死亡?委托第二家司法鉴定中心重新进行鉴定后,鉴定结论和第一家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截然不同。
  “由于缺乏监督和纠错机制,司法鉴定好像仅仅是凭良心做事,限于技术水平或者责任心问题鉴定错了,甚至人为作出错误的鉴定结论,也不用承担责任,更不用退回鉴定费。”张静说,司法鉴定结论被称作“证据之王”,在诉讼中双方谁有过错及其过错大小,法官几乎都依照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判决。然而,目前对司法鉴定的监督,仅仅是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有权就有责,如何建立对司法鉴定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司法鉴定的质量处于较高水平,是一个需要研究解决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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