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江苏视窗南通4月17日电 4月17日,南通中院出台《关于规范法医类案件重新鉴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严格规范法医类案件重新鉴定的启动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医类案件鉴定结论肯定会对一方不利,因“不服”而启动再鉴定往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为此,《规定》要求,如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时,承办法官应当严格按照诉讼证据规定对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加以审查。如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不服该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有证据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否则,承办法官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为了有效发挥法医技术人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专业特长,《规定》要求,如承办法官对已有鉴定结论存有疑问的,应当移送该院法医技术人员进行咨询或审核,根据法医技术人员咨询或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启动重新鉴定。对没有经过法医技术咨询或审核的案件,承办法官不得擅自启动重新鉴定;如法院没有法医技术人员,可由承办法官直接委托上级法院法医技术人员进行咨询,或由本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委托上级法院进行技术审核。 针对目前各省(市)不同鉴定机构能力差异较大的现状,《规定》要求,对于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中涉及刑事的重新鉴定,原则上要委托国家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进行;对于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中涉及民事的重新鉴定,原则上要委托国家级鉴定机构进行。同时,案件审理部门向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移送重新鉴定案件时,必须同时附有原鉴定报告、相应的咨询或审核意见书。(杨梦奎 顾建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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