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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何时评定最佳?

2012-3-28 15:04| 发布者: fmed| 查看: 3952| 评论: 0|来自: 新商报

摘要: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间,刘女士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左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并被实行开颅硬膜下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救治。住院治疗43天后出院回家休养,出院医嘱为注意休 ...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间,刘女士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左额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并被实行开颅硬膜下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救治。住院治疗43天后出院回家休养,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随诊,颅骨择期进行缺损修补二次手术。出院后的较长时间,因刘女士的伤情恢复较慢,医生说暂不适合做修补手术。刘女士向律师咨询有关伤残鉴定以及起诉索赔打官司事宜,律师认为她的车祸伤尚未医疗终结,现在不适合申请伤残鉴定。2011年3月初,眼看发生事故受伤快到一年了,二次手术因伤情恢复欠佳还不能马上做,刘女士担心打官司会不会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伤残鉴定对于交通事故索赔都起什么作用,何时评定为最佳,遇此类案件问题应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结论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索赔的重要依据,能够直接影响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对于伤残什么时间可评定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以上的治疗终结是指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的程度。司法实践中,进行鉴定的法医要根据伤者的病情作进一步审查,如果尚未达到评定时机的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在第一阶段治疗终结后,还需第二次手术取固定物或更换人工假体等,但这种后续医疗行为又不会影响现有临床效果稳定程度的,也可提前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 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与二次手术治疗及伤残鉴定的关联性,依现行法律的规定而言,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概括地说交通事故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伤情明显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从日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相关二次手术、鉴定、调解、索赔等均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要依具体案情作具体分析处理,尤其是合理修治期限问题。本文案例中的刘女士在2011年11月份经律师代理顺利通过法医鉴定,并起诉到法院获判较满意的赔偿额。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和诉讼索赔技巧性、专业性很强,看着容易做起来难。对于伤残鉴定这一关键环节的操作,律师建议当事人应事先听取专业人士的指导意见,然后再进行,以免走弯路误事影响自己的获赔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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