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醉驾入刑”实施已近一年,但围绕着“是否所有的醉驾都应一律入刑”、“目前公安交管部门判断醉驾标准是否可以改进”的争议一直存在。CFP供图
再过一个多月,“醉驾入刑”将满一年。
“醉驾入刑”效果如何?3月3日,清华大学法学院邀请部分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和法学界、实务界人士进行了研讨。
尽管从2010年8月“醉驾入刑”写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开始,有关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酒后驾驶和由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11年5月1日至12月3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23.8万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5%。其中,醉酒驾驶3.8万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5.3%;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716人,较2010年同期减少205人,下降22.3%。
全国政协委员、法学家杨海坤说:“‘醉驾入刑’一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这是一个艰难而巨大的转变,是国家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内保大队大队长宋玉兰认为,“醉驾入刑”的初步效果非常好,“我在各种场合听到过老百姓的反映,人们对于酒驾危害性的认识已经越来越深刻。”
但是,近一年来,围绕着“是否所有的醉驾都应一律入刑”、“目前公安交管部门判断醉驾标准是否可以改进”的争议一直存在。当天与会的不少人士纷纷表示,“两高”应该尽早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廓清这些疑难问题。
醉驾是否应该不问情节一律入刑
“醉驾入刑”曾经历过一番博弈。考虑到犯罪记录对个人的影响甚大,公务员在触犯刑律后将被开除公职,《刑法修正案(八)》最初的草案规定,醉酒驾驶必须达到“情节恶劣”,危险驾驶罪才能成立。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时,有人提出这样处罚面太窄,与民众要求严惩醉驾的呼声有距离,于是,后来的第二、三审直至提交表决的草案都删去了“情节恶劣”的表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曾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解释,对醉驾规定得严苛一些并无不当,如果规定情节恶劣才入罪,民众会觉得法律越改越松。
最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醉驾入罪的前提条件。但是,有学者认为,这样与《刑法》第13条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能存在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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