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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体损伤程 ...

2011-11-23 11:26| 发布者: fmed| 查看: 13009| 评论: 0

摘要: 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自 ...
    第五章  丧失视觉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适用意见】应以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至少伤后3个以上)的视力检查为准。认定外伤性盲、低视力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眼球结构有外伤所致的器质性改变;
    2.视神经有外伤所致的器质性改变;
    3.视觉中枢有器质性损伤。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适用意见】视野缺损应与外伤成伤机制相符,应有两次以上检查且结果基本一致。
    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适用意见】喉损伤包括喉返神经损伤、声带损伤等;严重嘶哑是指言语难以被他人分辨。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适用意见】已绝经妇女不适用本条。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适用意见】
    1.阴茎缺损指达冠状沟;
    2.功能严重障碍是指排尿困难或阴茎重度器质性勃起功能障碍。
    3.阴茎主要血管、神经、海绵体等严重损伤,虽未造成阴茎缺损、严重畸形,但致阴茎功能严重障碍的,参照本条。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适用意见】伤前无生殖能力者除外。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适用意见】硬脑膜破裂应伴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或须手术治疗。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适用意见】
    1.开放性颅脑损伤指头皮、颅骨、硬脑膜破裂,脑与外界直接相通,不包括单纯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如颅底骨折)、单纯气颅;
    2.未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受损的体征,经保守治疗(包括清创缝合术)痊愈的,不适用本条。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适用意见】脑脊液漏长期不愈指3个月以上。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适用意见】影像学证实的弥漫性轴索损伤适用本款。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适用意见】
    1.应伴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或须手术治疗;
    2.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硬膜下积液伴有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或须手术治疗的,参照本条。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适用意见】认定为外伤性癫痫必须具备:
    1.颅内有可导致癫痫发作的器质性损伤;
    2.确证伤前无癫痫发作史,伤后有明确的癫痫发作;
    3.脑电图检查有与受损部位相吻合的特异性脑电异常。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适用意见】
    1.甲状腺或甲状旁腺损伤,致严重功能障碍,需要依靠药物维持的,参照本条;
    2.喉返神经损伤参照第二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适用意见】颈深部指邻近气管、食管、颈椎、颈髓的部位。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适用意见】
    1.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但未发生呼吸困难,须手术治疗的,参照本条;
    2.单纯以探查为目的的手术除外。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症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适用意见】胸部损伤致纵隔气肿、血肿,出现呼吸困难或须手术治疗的,参照本条。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适用意见】气管、食管损伤致血肿,出现呼吸困难或须手术治疗的,参照本条。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适用意见】
    1.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指须手术治疗;
    2.心包破裂、心包积血须手术治疗的,参照本条。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适用意见】
    1.血液循环障碍须出现休克的症状和体征,呼吸运动障碍须出现呼吸困难,颅内出血须出现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2.腹部严重挤压伤,参照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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