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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创伤与运动致病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2004-6-27 20:42| 发布者: fmed| 查看: 3669| 评论: 0

摘要: (国家体育总局 太平洋保险公司制订 1999年9月)特级 在运动训练、竞赛中死亡或者成为植物人 100%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70%1. 极重度智能 ...

(国家体育总局 太平洋保险公司制订 1999年9月)
特级 在运动训练、竞赛中死亡或者成为植物人 100%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70%
1. 极重度智能减退。
2.重度面部毁容伴三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Ⅱ级。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60%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
3.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4.双下肢高位缺失。
5.双下肢瘢痕形成,功能完全丧失。
6.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7.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三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而致截瘫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65%
9.急性白血病。
1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5%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度)。
3.双眼矫正视力主0.5或视野≤16%(或半径≤10度)。
4.截瘫肌力3级。
5.偏瘫肌力3级。
6.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33%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完全缺乏社交能力者。
3.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痰痕面积>70%。
4.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拳击运动员因击昏,造成Ⅱ度脑损伤而致严重功能障碍。
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35%
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35%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单肢瘫肌力2级。
1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2.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3. 心功能不全二级。
14.再生障碍性贫血。
15.慢性白血病。
1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1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25%
1.面部轻度毁容,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度)。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O.2。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度)。
6.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7.鼻缺损1/3以上。
8.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痈,或有椎管狭窄者。
9.四肢瘫肌力4级。
10.单肢瘫肌力3级。
11.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12.肩、肘、腕关节有两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4.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15.一肢三大关节有两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6.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17.青年脾摘除。
18.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L)。
19.胃切除3/4。
2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5%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一侧完全面瘫。
4.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7.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度)。
8. 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0.鼻缺损≤1/3、≥1/5。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等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2.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13.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4.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15.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三指(拇指)缺失。
17.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拇指缺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一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度,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者。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4.一前足缺失,另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5.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6.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白血病完全缓解。
28.胃切除2/3。
29.肾损伤性高血压。
30.一侧肾切除。
31.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丧失生精功能。
32.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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