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 太平洋保险公司制订 1999年9月) 特级 在运动训练、竞赛中死亡或者成为植物人 100%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70% 1. 极重度智能减退。 2.重度面部毁容伴三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Ⅱ级。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60%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者。 3.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4.双下肢高位缺失。 5.双下肢瘢痕形成,功能完全丧失。 6.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7.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三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而致截瘫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65% 9.急性白血病。 1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5%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度)。 3.双眼矫正视力主0.5或视野≤16%(或半径≤10度)。 4.截瘫肌力3级。 5.偏瘫肌力3级。 6.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33%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完全缺乏社交能力者。 3.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痰痕面积>70%。 4.运动员因脑、脊髓损伤致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拳击运动员因击昏,造成Ⅱ度脑损伤而致严重功能障碍。 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35% 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度)。 35% 9.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10.单肢瘫肌力2级。 1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2.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3. 心功能不全二级。 14.再生障碍性贫血。 15.慢性白血病。 1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1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25% 1.面部轻度毁容,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度)。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O.2。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5.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度)。 6.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7.鼻缺损1/3以上。 8.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痈,或有椎管狭窄者。 9.四肢瘫肌力4级。 10.单肢瘫肌力3级。 11.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12.肩、肘、腕关节有两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4.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15.一肢三大关节有两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6.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17.青年脾摘除。 18.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L)。 19.胃切除3/4。 2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5%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一侧完全面瘫。 4.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7.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度)。 8. 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0.鼻缺损≤1/3、≥1/5。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等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2.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13.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14.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15.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三指(拇指)缺失。 17.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拇指缺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一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度,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者。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4.一前足缺失,另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5.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6.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白血病完全缓解。 28.胃切除2/3。 29.肾损伤性高血压。 30.一侧肾切除。 31.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丧失生精功能。 32.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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