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103004-2011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2011-03-1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发布
2011-03-17 生效
目录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定义 ................................................................................ 1 3 鉴定原则 ............................................................................ 2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视觉功能障碍检查 ................................................ 4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视觉功能实验室及鉴定人员的规范要求.............................. 15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视觉功能障碍程度分级标准........................................ 16 附录 D (参考性附录) 眼外伤法医鉴定检验结果记录单(范本) .............................. 18 前言
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90年9月29日颁布实施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4月2日颁布实施的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GA/T 146-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美国医学会)编著的《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Fifth Edition)(《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第5版)。本指南还参考了视觉电生理国际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视觉电生理国际标准化文件(包括:《视网膜电图国际标准》、《图像视网膜电图国际标准》、《临床眼电图法国际标准》、《视诱发电位法国际标准》)。 本技术规范运用医学、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学检验、鉴定的实践而制定,为眼外伤后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统一的方法和标准。 本技术规范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附录D为参考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夏文涛,刘瑞珏,朱广友,范利华,翁春红,陈捷敏,刘夷嫦。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1范围
本技术规范提出了视觉功能障碍检验和评估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类人身伤害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视觉功能障碍的法医鉴定,其它需要进行视觉功能检验和评估的法医鉴定亦可参照执行。 2 本技术规范采用以下定义。 视觉功能 visual function 2.1定义 视觉功能是眼的主要功能,其作用在于识别外物,确定外物以及自身在外界的方位。视觉功能包括形觉、光觉、色觉等。主要通过视力、视野、双眼视、色觉等检查以评估视觉功能状态。 视力和视野是法医鉴定中常用的评估视觉功能的指标。 2.2 视力 visual acuity, VA 视力,也称视锐度、视敏度,系指分辨物体表面两点间最小距离(夹角),用于识别物体形状的能力。 视力包括远、近视力。 正常情况下,视锥细胞主要聚集于眼球的眼底后极部黄斑中心凹,该区域的视敏度最高,故黄斑中心凹的视敏度又称为中心视力。 中心远视力,简称远视力或视力,是法医鉴定中评价视敏度最常用的指标。 推荐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作为评价远视力的检查工具和记录方法(1929年国际眼科学会通过统一用5米距离和小数记法,故也称小数视力)。 推荐使用标准近视力表(或Jaeger近视力表)。常规是在充足照明下,放在距眼30cm处进行检查;若近视力较差,可移近距离至能够分辨为止,但必须同时记录实际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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