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建设、培育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负责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司法鉴定研究和司法鉴定应用两种类型。 司法鉴定研究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助理研究员。 司法鉴定应用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主检法医师、工程师。 第五条 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象: (一)在司法鉴定科研机构或者教学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技术研究工作的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具有司法鉴定初级(不含员级,下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者在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 第七条 申报人应当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6个月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2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4年以上;或者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在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属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4年以上;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后,在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属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7年以上。 计算资历年限时,申报人在取得学历、学位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年限按每1年折算为半年计入。 第八条 申报人应当通过相关专业职称外语职称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长期在基层司法鉴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 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获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第九条 申报人应当按照各省人事职改部门的规定要求,通过相应级别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获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可不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司法鉴定研究类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 (一)从事司法鉴定技术研究工作; (二)了解并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鉴定技术,具有对一般案件进行鉴定、检验的能力; (三)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从事科研、检案、教学工作及有关实验技术工作不少于44周,参与案件的检验和鉴定不少于50例; (四)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参与1项省部级课题研究工作,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专业刊物上发表1篇不少于4000字的论文或综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