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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1990高检版

2011-5-6 22:09| 发布者: fmed| 查看: 82997| 评论: 0|原作者: 陈佩璋等|来自: 检察出版社

摘要: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发〔1990〕070号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在经 ...
  (注:上表中的视力等级中,不包括相应的最好视力,例如,如果被检眼能看到0.05,则其视力等级即为2级,而不是3级)
    如中心视野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而大于5度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度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煽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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