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 (2004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1 范围 1 2 总则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头部损伤 1 5 面部损伤 2 6 颈部损伤 4 7 胸部损伤 5 8 腹部损伤 5 9 脊柱、骨盆部损伤 6 10肢体损伤 7 11 其它损伤 8 附录A 9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9 附录B 10 (规范性附录)使用标准的说明 10 参考文献 110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法医学会提出,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五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岩、宁锦、常林、张凤芹。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
2总则
2.1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 2.2鉴定原则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3鉴定人 应当由法医师职称以上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 working time loss of personal injury victims 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3.2临床治疗 clinical treatment 指在医院、诊所进行的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