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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04)

2011-2-8 21:02| 发布者: fmed| 查看: 5000| 评论: 0

摘要: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巡 ...
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行为类别

  

临界值(mg/100ml

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

20

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

80


 
4.2  血液与呼气酒精含量换算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可按标准GA307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值。
5检验方法
5.1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5.1.1  对饮酒后驾车的嫌疑人员可检验其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进行检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应记录并签字。
5.1.2  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GA307标准规定,并具备被动探测呼出气体酒精的功能。
5.1.3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的具体步骤,按照呼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操作要求进行.。
5.2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5.2.1  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5.2.2  血液酒精后驾车的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5标准规定。
6 其 他
6.1 嫌疑饮酒后驾车的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以呼出气体酒精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定性结果,作为醉酒驾车的依据。
6.2 对未达到本标准4.1条规定饮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值的车辆驾驶人员;或者不具备呼气、血液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驾驶能力。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的具体方法、要求和评价标准,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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