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巡警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全、赵新才、侯心一、吴建平、蒋志全、王坚。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限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T105 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戍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307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车辆驾驶人员vehicle drivers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3.2酒精含量alcohol concentration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3.3饮酒驾车drinking 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4 醉酒驾车drunk 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4酒精含量值 4.1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临界值见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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