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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med

中国医科大学校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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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4 13: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偶加入。放炮烛,噼啪劈啪噼劈啪,开张大吉了[em01]
发表于 2004-7-24 18: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新生一名,希望大家多多关照我这个小妹妹!!!!!谢谢!!!!
发表于 2004-7-25 15: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来了,我也来捧场!我是87期的,再开学就是大四的人了,也就要在法医楼“安家”了。哈哈
发表于 2004-8-1 15: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FONT color=#1a1ae6 size=4>各位好,俺也是新生,虽未有心理准备就被分到了法医系,但俺会努力的。</FONT></P><><FONT color=#1a1ae6 size=4>Never  tell  me  never .</FONT></P>
发表于 2004-8-5 13: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中国医科大的,临床医学系的。</P>
<>我的QQ号是398433692,请加为好友。</P>
发表于 2004-8-6 21: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加入了,医大80期的,各位发表帖子时,是否报一下哪一期的,
发表于 2004-8-11 20: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是96-97在医大法医系进修的。我原来是佳木斯大学医学院临床医疗系的,毕业后从事法医就来这里进修的,不过体会颇深,在这里还有我的师哥研究生毕业呢。
发表于 2004-8-17 14: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被告进行了什么样的“特殊性活动”

  8月3日,我从黄静家属那里看到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黄静进行第五次尸检的结论——《司法鉴定文书》扫描图片,这个结论证实了我们一直坚持的观点:黄静死于本案被告姜俊武的强暴行为。

  由于鉴定文书一时未能全文公开,结果,所谓“特殊性行为致死”的说法立即在各大媒体上传开,引起人们各种猜测。

  这里我首先要说明的就是这个“特殊性行为”,否则它所导致的传言再次把黄静的身体暴露在公众视野下接受强暴。根据本次鉴定文件所述,它根本不是指的什么口交、肛交(何况这些性交形式本身并无特殊可言)。鉴定书中清楚表明,它指的是姜“在性活动过程中采用过骑跨胸腹部体位方式”。

  骑跨胸腹部是什么意思?就是整个骑在黄静胸腹部强奸施暴,这个暴力导致的后果是什么呢?以下是本次鉴定文书第10页的具体陈述:

  “尸体检验见被鉴定人黄静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表现。提示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姜俊武陈述被鉴定人黄静出现的口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这么多处心肺脏器出血和淤血哪里来的,因为一个体重约160斤的男人直接骑在体重约90斤的女子胸腹部,压得她内脏出血,简单地说就是把她压死了。

  这叫性行为吗?叫“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吗?”如果说这样的活动可以用特殊来形容,那么我们可以把贪官污吏的腐败叫做“特殊取款活动”、在马路上撞死人叫做“特殊身体接触活动”、把那些做假帐、做伪证者叫做“特殊讲故事活动”、或者把所有杀人越货者叫做“特殊比武活动”。

  退一万步,即使此性活动实属特殊,让我们思考一下,为什么这个被专家法医再次界定为“黄静男友”的人要采取这种特殊体位?是黄静恳求他把她整死吗?是他的这种骑跨能够给黄静带来性快感吗?是双方性交的前戏吗?只要我们重温公安机关在给检察院的起诉书里描述的情景就可以知道,情况恰恰相反:

  湘潭市公安局的起诉书里有这样的描述:“姜将两腿先后插入黄两腿之间后,双手从外侧插入黄双下肢腘窝处,用力向外侧扳黄的双腿,致黄双下肢腘窝处软组织挫伤。黄一边夹住双腿反抗一边哀求说:‘不要!不要!’”……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里有同样的描述:“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姜俊武强行要与黄性交,黄静夹紧双腿反抗,姜俊武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黄的双腿,黄仍不从,”……

  接下来发生的是什么?就是我们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法”)第五次尸检鉴定中看到的“特殊性活动”。在暴力致伤黄静双下肢腘窝仍然无法得逞后,被告全身“骑跨”在黄静胸部,导致黄静内脏出血、淤血,“口吐白沫、四肢抽搐”;专家们的话是:“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假如还有人装做听不懂,让我对“骑跨”二字再做一些分析。骑跨可以有两种,一种是虚的(做骑跨状,实际身体并未压下去);另一种是实的,就是像对待牛马一样骑乘在对方身上,肆意压迫。就黄静案来说,硬要说“骑跨”只是虚的,不是说不过去,但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所有这些专家一致认为,这样骑跨在黄静心肺要害部位导致了黄静的死亡:“鉴定人一致认为,2003年2月 24日凌晨,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鉴定文书第10页)。

  联系到已经被公安机关查明的被告强奸事实,本案的性质已经不难认识:黄静不是死于什么难以想象的“特殊性活动”,而是死于强奸施暴,就是强暴致死。</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8-17 14:18:39编辑过]
发表于 2004-8-17 14: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第五次尸检鉴定否定了什么结论?

  第五次尸检鉴定阵容强大,在鉴定书首页列明的专家有五位,分别来自浙江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和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其中不仅有医学博士、教授而且有博士生导师;在中国,法医鉴定到此程度,的确反映了目前国内司法机关最高权力机构对此案的重视,而注明所有专家的工作单位和职称职务,也表明了这次鉴定的权威性(见附录一)。

  那么,这次鉴定推翻了什么结论、支持了什么结论?

  首先,鉴定明确指出,以前公安方面做的所有疾病鉴定,其结论不能成立。在“关于死因”这一部分(第10页第4段),请大家看最后一句话:

  “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谁说过黄静有心脏病呢?湘潭市公安局司法医学鉴定书上法医师吴建群等认为“死者黄静系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结论是:黄静“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

  谁说过黄静有肺梗死呢?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书法医曾晓冠等做出结论:“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而死”。此结论并得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某主任法医师闵建雄签名再次认可。

  谁说过黄静没有这些疾病呢?南京医科大学法医专家,中山大学法医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在总的结论上与他们的结论是一致的,与公安的结论是对立的。尽管在对心肌组织某些病变的描述方面,高法的鉴定与中大、南大的描述有所不同,概括的说法是“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何为“某种程度”、何为“潜在”,这一点留待专家评点,因与我的主要结论不矛盾,兹不赘述。

  但我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比南医大、中大法医走得更远,他们的鉴定直接指向了施暴人。我特别要指出的是下面这一点,让我们看看高法的鉴定与中大法医的描述有无联系。

  在中大法医鉴定中有这一描述:“喉;骨骼肌横纹肌轮廓尚可见,胞核消失,肌束间结缔组织内见可疑片状出血(镜下隐约见红细胞膜轮廓)。”

  亲眼目睹中大法医解剖现场的原黄静案代理律师刘路说:

  “两个多小时的尸检中我基本没有离开尸检室,我详细观看了黄静遗体的所有伤痕,特别是颈部,皮肤剖开后有大片的皮下血迹,林教授说,这是生前外力卡压的痕迹,这说明存在着剧烈的反抗。根据法医学常识,机械性窒息死亡鼻子和嘴角应留下伤痕,但黄静的脸部已经被冰水泡得发胀,连眼睛都凹陷进去了,哪里还能找到痕迹?教授们扼腕长叹:尸体怎么会保存到这个样子?”

  在高法的鉴定中,对这一点不是没有考虑,这里有如下描述:“喉:表皮被复磷状上皮自溶明显,结构不能辨认。骨骼肌横纹可辨,但细胞核已消失。肌束间可见团状组织,由残存淋巴细胞和结构模糊的细胞轮廓(无法确认为红细胞)所组成。同一切片血管内红细胞轮廓可辨,可供对照。”

  对于颈部以下大片皮下血迹,中大法医因看不到更多材料,无法在鉴定书里留下解释(林教授的看法,并未写入鉴定书)。高法的鉴定对此也未确认,但不同的时,这次法医鉴定,直接询问了被告姜俊武,这是中大法医当时无法做到的。

  这一问,可就问出了原委。在法医专家小组认定黄静没有风心病、冠心病、肺梗死的情况下,在他们认定黄静当晚心肺脏器淤血、死于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情况下,结合姜俊武交代采用“骑跨胸腹部体位”;鉴定结论因此往前走了一步。这个结论就是目前给闹得神秘兮兮的“特殊性行为”,也就是我前面说的,黄静死于被告的进一步强暴,当场内脏淤血、窒息致死。

  这一结论,从根本上来说,支持了南京医科大学、中山大学法医既往的结论,推翻了当地公安的结论,为将加害于黄静的施暴者绳之以法提供了铁证。

发表于 2004-8-17 14: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特殊性行为”说法的问题何在?

  我相信这次做出鉴定的各位知名法医专家,当他们把自己的姓名、职称、职务、单位公布在鉴定书首页时已经做好了承担责任的准备;我相信他们明白这个结论的分量和后果。基于上述结论,我们必须要开始进一步的追究:

1、   这一起分明是对妇女施暴的强奸杀人罪是怎么被延误、伪造病状、毁灭证据的?
2、 所有那些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散布留言、妨碍司法公正的人给受害人及其家庭、给整个社会造成了哪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损失、还有精神和肉体伤害?
3、 在这起针对妇女的暴力案件、在妨碍司法公正的过程中,有哪些人、哪些机构、哪些部门必须承担责任?
4、 各界媒体工作者是如何报导这起案件的,在维护妇女的公民权利时,是否意识到自己的作用,所起的作用哪些是正面的、哪些是负面的?

  还有,在今天人权入宪、党中央领导人一再强调以人为本的形势下,我们每个公民可以如何推动法治,加入到维护宪法、维护公民权利、维护妇女人权的战役里?

  但遗憾的是,高法的鉴定结论被简单化地报导了。结果,首先产生的并不是这些反映;从媒体报导和网民议论里,被突出的是“特殊性行为”,这个模糊、定义不清的说法到处传扬,引起新一轮有关“裸死之迷”的臆测。黄静的身体再次被暴露、窥视,被这个简单的说法歪曲和强暴。

  因此,我不能回避的是,必须讨论这一鉴定文书起草人所用的措辞本身。

  读这份法医鉴定书文本,我们可以看到,委托案由是“强奸(中止)”,鉴定内容有二,一是死亡原因;二是死亡方式(有无外力致死的法医学依据)。

  但整个文本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及“强奸”或者“强暴”一词;惟一被用来陈述案情的说法是“性活动”。在“关于死因”这一部分,有四个地方用了“性活动”的说法:

  第一个地方是说到现场检验表明精斑系姜俊武所留时,陈述为“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定人黄静生前与其男友姜俊武进行过性活动。”

  接着在说到案情与现场情况时,两次用到“性活动”。

  最后说到死亡方式时,陈述为“姜俊武以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发因素。”

  假定这些陈述都是结合案情的话,那么为什么案由“强奸”被替换成了“性活动?”这是我的第一个疑问。

  我推测,这里可能有两个原因:

  第一,之所以用“性活动”不用“强奸”这个词,是因为这些法医专家就认为,“性活动”也包括“强奸”。尽管强奸是非法的性活动。

  第二,这些法医专家力求保持所谓自然科学家的中立立场,不介入目前的有关约会强奸、婚内强奸、家庭暴力的界定;管它是不是强奸,我们不表态。我们表态就是人怎么死的。至于是不是强奸,那是公检法的事情。

  但是这就有问题了。假定专家们这样措辞的原因是第一条,那么,以“性活动”取代“强奸”的说法实际就淡化了黄静一案的暴力因素,甚至是粉饰暴力。它实际产生的效果是抹煞了黄静遇害五百多天以来无数公民为黄静伸张正义、要求惩治暴力的行动。结果必然是今天这样,所谓“特殊性行为”的说法满天飞,黄静之死再次变成谜团,变成所谓特殊性行为的无稽之谈。

  假定法医专家的态度是保持中立,不愿意介入目前黄静案的争议;可是黄静案还可能有中立的余地吗?有人一再制造谜团、毁灭证据,连黄静的心脏标本都烧毁,不就是为了掩盖暴力、逃脱法律责任吗?黄静为什么至今死无葬身之地,就是因为暴力没有得到追究。在黄静案上,怎么还可能保持中立?保持什么中立?如果不是强奸,而仅仅是一种性活动,被告根本无罪可罚。我们有哪条法律是惩治性活动的?性活动,何罪之有?

  何况,什么叫普通的性活动、什么叫特殊的性活动?法医们依据哪一家的性学理论,将“骑跨胸腹部”界定为“特殊性活动”呢?此外,就说性活动,那么请问它指双方的互动,还是单方面的暴动?如果以“骑跨胸腹部”界定为“特殊性活动”的话,现代性学早已解说过大量非“传教士”体位的性活动,为什么没有造成死亡,独独姜俊武的“骑跨”就导致了黄静内脏淤血、窒息而死?这还叫“性活动”吗?有这样致人死地的性活动吗?

  假如这样的活动就叫做“性活动”,除非我们的刑法在强奸罪中另加说明,否则,今后其他的强暴是否都会以“特殊性活动”而脱罪?

  而最关键的是,为什么法医专家们如此苦心孤诣地要用一个“特殊性活动”的说法来取代姜俊武所陈述的“骑跨胸腹部体位”?后一个说法,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压迫致死;提升为所谓“特殊性活动”,这把具体的施暴行为抽象化,同时也就泛化了(当然让一些人浮想联翩)。“特殊性活动”的定义表明,法医专家们仅从性的角度来看待这个体位,而不是从强暴这个角度来看待。这个角度是什么角度呢?对不起,我要说的它是男性中心的角度。因为它考虑的是姜俊武在插入不成后满足淫欲的体位(结结实实地骑在黄静胸腹),而不是黄静因此被压迫、口吐白沫、惨死结果。这哪里某人某个体位特殊的问题,这根本是强暴受害人意志的问题。强暴受害人意志,不能叫“特殊性行为”,而应该叫“强迫性行为”,强迫性行为就叫做强奸。如果说没有穿透处女膜不能叫强奸,那我换个说法,叫做“强暴”可以吧,不能否认这是针对妇女的性暴力吧?

  这就是我所说的,在黄静案上,没有中立立场可以选取。你不站在受害人立场,刻意回避强奸,你的结论就有自相矛盾之处。

  不仅如此,以“性活动”界说施暴行为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混淆了施暴者和受害人关系,这同样起了抹煞暴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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