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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鉴定] 关于首页的浙江省操作解释提到的答复,求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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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9 12: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第1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眶壁骨折的鉴定(修正2016第8号)
修正(2016第8号)“关于明确单纯眶内壁骨折的概念及两侧单纯眶内壁骨折的鉴定”的适用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眶壁骨折”伤情等级鉴定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171号)及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明确:单侧或双侧眶内壁骨折不论损伤类型和数量,均评定为轻微伤(5.2.5d);除眶内壁外的其余三壁只要有任意一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5.2.4f);双眼八个眶壁中只要有两处不同眶壁的骨折(除两侧眶内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5.2.3g)。原适用意见停止执行。

网上搜索不到原文,求助论坛的各位,是否知道在哪里能找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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