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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2 08: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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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颁发第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文件第三条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的通知》(国认实〔2015〕50号)的“附件”中,
附件9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附件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附件1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今后,不分地区和行业,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必须根据根据新的评审准则改版管理体系文件,按改版后的管理体系运行;在新的《评审准则》中,不再鼓励CNAS认可,这不是政府的事,由机构自愿参加;今后不再区分“实验室”“检查机构”,统一称为“检验检测机构”。
有关文件可自行下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下载地址: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 ... 20150414_436367.htm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文件下载地址
http://www.cnca.gov.cn/tzgg/gwxx ... 0150731_41204.shtml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http://www.cnca.gov.cn/tzgg/gwxx ... 0150731_412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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